哪能眼看母亲受辱?为护母造成一死三伤,法律支持正当防卫!
谨由我与大家一起来剖析一下这篇与法规中的”正当防卫“深化历程有所相关联的案例并看看其中所藏有着的知识点以及亮点在哪里,接下来的内容是这样描述的,如下:
山东女老板苏某因借高利贷被暴力催收,儿子于某勇敢护母却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4月14日,吴某带着人来到苏某的工厂进行骚扰,前一天,丧心病狂的吴某令手下当面拉屎后将苏某按进便池里,这样惨绝人寰的事,苏某曾试图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求助,无果。
对吴某等人的恶行,苏某深恶痛绝却无可奈何。
当天晚上,一行人强行将苏某、于某以及工厂的一名员工拘禁在接待室。
其间污言秽语不堪入耳,下流的杜某还不知廉耻地将赤裸的生殖器对准苏某,行为令人极度不适。
公司的员工刘某偷偷报了警,但千盼望万盼,民警赶到后没有任何行动,却只是警告不得打架便离开了。
恐惧的母子二人想走却被拦,于某试图反抗却被强力压制,情急之下于某拿起了桌上的刀子,造成一死三伤的悲惨后果。
令人不解的是为母提刀的于某最后却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律真的一点也不考虑人情吗?
在家人的支持下,于某毅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他属于防卫过当,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随着我国国民人权意识逐渐觉醒,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总能引来许多关注,这起性质特殊的案件一经出现便引得民众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于某固然是个孝子,但此案毕竟牵涉人命,而且苏某欠债在先,吴某等人不过是为了追债,就算手段过重但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上的伤害。
反观于某却是实实在在地剥夺了一个生命,人命大于天,这个后果是不是过于严重了?
另一部分人却持相反意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母亲在面前被羞辱,为人子女怎么忍得了?况且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吴某等人对于某母子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于某正当防卫并无不妥。
参照《刑法》第21条规定可知,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五个条件:不法侵害事实存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人主观意图为防卫、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当日吴某带人前往苏某的工厂,强行把苏某母子及一员工困在接待室不允许其出入,这种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中对非法拘禁行为的界定。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苏某三人被羞辱、拍打、恐吓威胁,哪怕于某持刀威胁,对方却依旧出言挑衅并且持续逼近,可以认定整个过程都是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再加上吴某等人长期暴力催债造成的心理压力,苏某母子几人内心感到极度的压迫,从而造成于某持刀反抗,于某的行为是符合逻辑的。
从他只伤害了在他发出警告后仍然逼近的人,对其他人没有伤害行为可看出他的目的还是制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而不是故意伤人,具有防卫意图。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于某持刀捅刺的行为,本质上还是为了制止针对自己及母亲的不法侵害,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
但于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呢?
催债人员一方虽然人多势众,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讨债,全程没有使用或者携带任何可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器械,也没有过于激烈的肢体动作,造成的伤害都是轻微的。
而于某却持刀造成一死三伤,可以认定于某的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事情已成定局,于某要负刑事责任是必然的了,但引发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还是吴某等人对于某等人实施的非法催债行为。
尤其是杜某对苏某的侮辱不但违法还罔顾人伦,对母子二人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过错不可忽视。
二审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考虑到这一点,对于某进行了减轻处罚的处理,最后判定于某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使得我国在正当防卫的处理当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间接影响到了之后发生的“昆山反杀”案件。
在此之前正当防卫由于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使司法实践面临重重挑战。
这个案件的结果为我国法治发展的进步带来了无限希望,也代表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个人保护,不论何时我们都可以相信法律就是我们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