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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卷】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2022-11-19 15:59 作者:一定是上上签呀  | 我要投稿

【知识点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诉新修:独任制适用

1、普通程序:

原则:合议庭

例外: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2、二审程序:

原则:合议庭

例外:中院的二审+一审是简易程序或不服一审裁定而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经当事人同意


案例一: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案例二: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为中院一审,不能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案例三: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是高院的二审程序,不能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案例四:

1、一审的审理组织合法,二审的审理组织不合法。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案一审审理组织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本案一审并不是简易程序,也不是对一审裁定上诉,故二审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二审审理组织不合法。

2、一审法院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获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获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知识点二】主管与管辖

案例一

本案应当由D区法院起诉。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发运专属管辖。本案虽然当事人协议由C区法院管辖,但是该管辖协议因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案例二

甲公司可以选择向A区或B区法院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协议中约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本案甲公司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

甲公司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案例四

甲公司应当向B区法院或C区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五

本案由海淀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约定履行地没在一方住所地,故本案约定履行地西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只能在被告朱所长海淀区法院管辖。

案例六

本案应当由海淀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由约定履行地,乙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七

本案由东城区法院或西城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的诉讼标的为货币,所以应当以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西城区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东城区法院管辖。

案例八

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

1、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法院管辖;被告李四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张三起诉李四要求交付房屋,故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合同性质,确定本案是因为交付不动产发生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的海淀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西城区或海淀区法院管辖。

2、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张三住所地东城区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李四起诉张三支付房款,李四为接受货币方,故接收货币方李四住所地西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东城区或西城区法院管辖。

案例九

1、本案应当由东城区或者西城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乙公司住所地西城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2、本案应当由西城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是因为钢材的交付发生纠纷,属于交付其他标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由乙公司住所地次城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十

本案应当由B区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以租赁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题思路:

第一步:专属管辖优先。如果题目中出现专属管辖,直接由该专属的法院管辖,无需考虑其他

第二步:协议管辖。存在有效协议,由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管辖。

第三步:法定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且没有协议管辖的前提下,看法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首先挑出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然后讨论合同履行地问题:

(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此时约定的履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不符合两便原则,没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1、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拓展案例】

案例一

刘某可以向C区法院起诉;本案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属于法院主管;同时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约定由B区法院管辖,但是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案例二

本案原告可以向B区法院或A县法院起诉。首先办案的仲裁协议约定或裁或审,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属于法院主管;同时,本案存在管辖协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协议选择向A区或者B区法院。

案例三

甲公司可以向D区法院起诉。首先本案仲裁协议约定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属于法院主管。其次本案存在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故本案应该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即D区法院管辖。

案例四

刘某应当向B区或者C区法院起诉。首先,本案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约定的A先仲裁委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案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同时本案存在约定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的C区法院管辖。

【历年真题】

案例一

打理公司可以选择向A县或C县法院起诉。本案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以选择向协议约定的A或C县法院起诉。

案例二

本案刘某应当向C区法院起诉。理由:本案仲裁协议约定或裁或审,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但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考点二:当事人住所地的判断

案例一

应当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因为张三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在东城区居住一年以上,东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案例二

应当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因为海淀区为张三户籍所在地

案例三

应当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因为本案张三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没有落户,故应当由原户籍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题思路:当事人住所地的判断

第一步: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

首先,看起诉时当事人住哪?

其次,在该地居住多长时间?

如果住满一年此地为经常居住地,案件由该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住满一年,当事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进入第二步:

1、没有经常居住地,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为公民住所地。

2、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案例】

案例一

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或者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朱某起诉时已经在西城区居住1年以上,西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被告刘某无经常居住地,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东城区为其住所地。

案例二

本案由杭州市余杭区、广州市白云区、甲是C去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为余杭区,被告李某至起诉是已经在白云区连续居住满1年,白云区为被告李某经常居住地;同时本案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考点三: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案例一

1、债权人应当向A区法院申请四海公司破产。根据《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以四海公司为原告。根据《民诉解释》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四海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未注销,故依然应当以四海公司为当事人。

3、A区中院管辖。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德敏舒诉讼,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案例二

1、甲是中院应当受理五洲公司的起诉。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破产法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2、甲市中院可以在报请高院批准后将案件交给C区法院审理。

理由一:本案应当由驾驶中院管辖,甲市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在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理由二:根据《民诉解释》42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案例三

C区法院无需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根据《破产法》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案例四

四海公司应当向甲仲裁委申请仲裁。

理由一:四海公司与五洲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的规定,故该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甲仲裁委申请仲裁。

理由二:根据《破产解释(三)》第8条规定,但是私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综合案例】

1、G区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24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合同由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G区法院管辖。

2、G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甲市中院。根据《破产法》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3、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在清算期间,甲公司尚未注销,故应当以甲公司未原告。

4、甲市中院应当受理本案。甲市中院受理案件后,可以报经省高院批准后将案件交给F区法院审理。理由:首先,根据《破产法》2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故当甲市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与甲公司有关的诉讼均应当由受理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其次,根据《民诉解释》42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5、丁公司应当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理由:

理由一: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丁公司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理由二: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考点四:《民法典担保解释司法解释》的主管与管辖问题

解题思路

1、主管问题: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确定主管,不论主从关系;

2、管辖问题:分别起诉分别确定,一并起诉的根据主合同定

案例一

1、甲公司应当向A区或B区法院起诉。理由:甲乙公司没有仲裁协议,故甲乙之间的合同买卖合同属于法院主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给付货币的由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B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管辖。

2、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向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故甲、丙之间的单薄啊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应当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3、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起诉。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案例二

1、甲公司应当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理由:本案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存在管辖协议,故本案应当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由合同签订地D区法院管辖。

2、甲公司应当向A区或者C区法院起诉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给付货币的,由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A区或C区法院管辖。

3、甲公司应当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确定的D区法院管辖。

【真题案例】

甲公司应当向S市A区法院起诉。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枫桥公司和甲公司的租赁合同虽然存在管辖协议的约定,但该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而无效。


【知识点三:当事人】

案例一

本案应当以张小三为原告,张三为法定代理人,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李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丽都酒楼属于个人合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李四为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故李四不是本案被告。

案例二

本案原告为王某,被告为张某、李某,赵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以经营者为被告,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故张某、李某为共同被告。同时服务员赵某为提供劳动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为被告,故赵某不能作为被告。

案例三

甲作为原告,雨露公司作为被告,如果甲主张阳光公司承担责任,列为共同被告。张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权利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案例四

本案应当视李四的主张确定被告,如果李四主张张三或甲公司承担责任,以张三或甲公司为被告;如果李四主张张三和甲公司均承担责任,将张三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行使从事民事活动致人损害的,当事人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

案例五

张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张某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拓展案例

案例一

本案张小三委原告,张三为法定地阿里人。姜某、朱某为共同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案应当以侵权人姜某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幼儿园为共同被告;同时本案侵权人姜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本案姜某和监护人朱某为共同被告。

案例二

本案应当以张小三为原告,张三为法定代理人;李四、李小四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主张酒楼承担责任,酒楼为共同被告。根据民法典规定,张小三在酒楼等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害,应当以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故本案侵权人李小四是适格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酒楼承担责任,酒楼为共同被告。同时本案侵权人李小四是无、现在民事行为能让梨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案例三

本案应当以张三、陈某、腾达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李四主张恒达公司承担责任的,恒大公司为共同被告。

理由:腾达公司承保该轿车的交强险,对受害人李四有赔偿义务,应当作为适格被告;跟民法典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本案,应当以使用人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所有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陈某与恒大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为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真题案例

案例一

本案应当以王某和鸿运保险公司为被告,如果李某主张明星公司承担责任,明星公司为共同被告。华某不是本案被告。

首先,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故本案应当由鸿运保险公司和王某对李某有赔偿义务,应当作为适格被告。

其次,本案车辆挂靠在明星汽车公司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故李某如果主张挂靠方明星公司承担责任的,将明星汽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华某为王某聘请的司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乙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案例二

本案一审遗漏共同被告迟丽华二审法院应当通知迟丽华参加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当以郝、迟丽华以及使用人包童新为共同被告。对于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三

一审法院将季某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错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季某不能作为本案被告。

案例四

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为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由:王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应当作为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江甲和江乙是本案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以本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案例五:

二审法院可以追加孙某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孙某应当作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将其遗漏,对于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证据和证明】

一、证据的法定分类: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和电子数据

对比案例

交警用相机拍摄现场照片——电子数据

拍摄被损害的桌子——物证;

拍摄涉案匕首——物证

监控拍摄到朱某用匕首刺人的过程——电子数据。


2、私文书真实性: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私文书证有制作者签名、盖章的推定为真实
  • 形式证明,内容推定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传来证据

本证与反证


三、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

《民诉解释》96条 法院可以依职权,其余以当事人申请。

四、侵权的证明责任

先列明各自承担的责任,再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倒置或无过错,最后判断。

五、证明

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91条

两类倒置: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案例一

原告张三应当对够是李四所有、自己被狗咬伤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12000元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李四应当对张三故意逗狗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二

原告张三应当对李四驾车撞伤自己,为此自己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2000元承担责任;李四应当对张三闯红灯承担责任。

案例三

原告应当对工厂存在排污行为以及自己鱼虾死亡死亡导致损失6万元的事实承担责任;被告工厂应当对法定免责事由以及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案例四

张三应当对房屋属于李四所有、自己被房屋玻璃砸伤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12000元承担证明责任。李四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无过错以及张三未经允许进入自己院子(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一审程序】

考点一: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122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考点二:一事不再理制度

《民诉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考点三:简易程序

综合案例

1、正确。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作出相反约定。故本案当事人关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约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文书。故法院适用电子邮件送达开庭通知的方法正确。

3、错误。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4、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5、有效。根据民事解释规定,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6、当事人可以向甲区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成立,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乙方认识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用简便方式向李某送达开庭通知,但未确保其收悉即缺席判决,属于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的情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

7、首先,法院裁定再审但未裁定中止执行的做法正确;其次,法院由吴某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对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故首先,甲区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独任制;其次,吴某不能参加本案的重新审理。


考点四:小额诉讼程序

案例一

1、不能。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审终审。

2、A县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所做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故法院应当向A县法院申请再审。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4、不能。因为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即方式认认为本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没有错误,只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认定的事实错误,故本案再审依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所做判决不能上诉。

案例二

1、成立。本案属于涉外纠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李某以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再审事由成立。

2、可以上诉。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院认为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的,此时案件不再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对判决当世人可以上诉。


【公益诉讼程序】

综合案例

1、安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主体资格,而江北生绿色环境协会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要求同时满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且无违法记录。而江北生绿色环境协议成立于2016年9月10日,至起诉时未从事公益活动连续满5年。


2、原告可以向安州市、江州市或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解释》283条规定,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湖州市为被告所在地,江州市为侵权行为地,安州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本案原告应当对被告龙翔公司存在排污行为,造成安西运河污染的事实(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对运河的污染物是工业硫酸,与其排放的工业盐酸无关以及法定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4、安西运河保护协会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民诉解释》2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同时《民诉解释》289条规定,公益诉讼裁判神效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审理。

5、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解释》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6、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民诉解释》2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应当由A市中院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案件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诉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本案当事人不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应当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其次,本案是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诉,故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案例五

应当由A市中院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B区法院重新审理。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应当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审理。

其次,本案不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故甲公司应当向A市中院申请再审,同时,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是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A市中院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如果按照第三人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真题案例

案例一

张益友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县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是有没有参加诉讼,但发现生效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59条


【二审程序】

考点一:二审的启动

案例一

总结:谁上诉谁的上诉人;谁有损失,谁是被上诉人。

案例二

案例三


考点二:二审的审理

模型案例

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故本案二审应当对上诉请求所涉及一审关于违约金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关于赔偿房屋修缮费用的内容,上诉人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考点三:二审的裁判

《民诉法》第17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考点四:二审调解

《民诉法》第17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案例一

1、一审遗漏的住房分割这一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对于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然,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一并裁判的除外。

案例二

1、对于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对于一审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张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再审程序】

案例一

1、乙公司应当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

2、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发回重审或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一审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故本案D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再审法院对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本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原一审程序中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案例二

1、甲公司应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

2、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因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即只能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等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3、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4、仅对甲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对于甲公司增肌的违约金请求,以及乙公司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根据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范围以原审危险,再审中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肌、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故应当不予审理。

5、甲公司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等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案例三

各诉讼程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1、法院应当准许张三提起反诉。根据《民诉解释》252条规定,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审未经合法传票即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再审范围有限原则的例外)

2、法院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后,应当继续审理张三提出的反诉请求。(反诉的独立性)

再审的理由——《民诉法》207条


【特别程序】

案例一

《民诉法》201条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案例二

《民法典担保解释》45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1、正确。根据《担保解释》45条规定,仲裁协议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权利

2、不能。对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错告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案件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就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异议。

3、不能。对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错告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权利受损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4、乙可以向广州仲裁委仲裁。由于乙的小额贷款公司与A之间的纠纷为实质性争议且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实现担保物权的的申请后,根据协议向广州仲裁委仲裁。


【执行程序】

考点一:执行管辖

1、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2、非诉程序:作出文书的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3、其他机构(仲裁文书、公证书):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模型案例

1、东区或西区法院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撤销案件。

3、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有权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案件。

4、乙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规定》

模拟案例

1、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法院可以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中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不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4、张三可以另行起诉李四要求赔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5、张三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也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1)张三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后,张三再就和解协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张三就和解协议起诉,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6、李四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的规定》


模型案例

1、不可以。暂缓执行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

2、张三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该辆汽车。在暂缓执行期间内,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3、可以。王某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四追偿。

4、不能,并且王五可以申请解除对该汽车的扣押。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考点四:执行异议★★★

知识总结:

一、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撤销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进而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原判有错的,提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是与原判无关的,另行起诉

二者的区别:



二、执行异议的常见模型

模型一: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1、案外人异议:

  •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2、不服的——申请再审(与原判有关)

模型二: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2、另行起诉(与原判无关)

  • 中止:张三——王五、李四(共同被告、无独三)——准许/驳回——<许可执行之诉>
  • 驳回:王五——张三、李四(共同被告、无独三)——不准许/驳回——<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异议

模型一:钱——房——房

1、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

2、案外人异议√

成立:中止:张三——王五、李四(许可执行之诉)

不成立:驳回:王五——张三、李四(案外人异议之诉)

模型二:房——房——房

1、第三人撤销之诉√ 想要中止的:↓

  • 提供担保
  • 案外人异议——中止/驳回(再审×)——民诉解释301条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成立/不成立:中止/驳回——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民诉解释234条)、三撤×(民诉解释301条)


案例一

张三——李四 (钱——家具——家具)

1、李四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王五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张三可以以案外人王五为被告提起诉讼,被执行人李四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李四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案例二:

张三——李四(家具——家具——家具)

王五不能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因为本案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王五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三

解题思路:

张乙——张甲 判字画——钱(车)——画

1、老李(字画):

三撤√、案外人异议×

2、王五(汽车)

三撤×、案外人异议√——中止/驳回

1、老李可以向该区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老李应在原诉讼中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但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现发现生效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盘踞撤销、改正,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王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汽车的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张乙可以在15日之内起诉,以案外人王五为被告,被执行人张甲不反对列为无独三,反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王五可以在15日内起诉,以申请人张乙为被告,被执行人张甲不反对列为无独三,反对列为共同被告。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案例四

张甲——张乙 判画——执行画

李某

1、第三人撤销之诉

  • 提供担保
  • 案外人异议——中止/驳回——再审×(民诉解释301条)

2、案外人异议——中止/驳回

1、李某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认救济自身权益:

途径一:法院生效判决侵犯李某的权利,李某本应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但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能参加诉讼,但生效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李某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途径二:本案字画侵犯李某合法权益,李某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再审程序救济的途径


2、上述两种途径只能择一进行,其关系如下

(1)如果李某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对该异议不论法院裁定中止还是驳回,均不能让申请再审。

(2)如果李某选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作出中止或驳回的裁定后,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五:

答案要点:

情形一:D公司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此时丁公司可以D公司为被告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如果E公司反对,则将E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E公司不反对,则将E公司列为无独三。

情形二:E公司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E公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驳回之后不能申请再审;

E公司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之后应当依法申请再审,不能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情形三:

1.E公司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

2.E公司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对特别程序所做判决、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E公司如果认为裁定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考点五:变更追加、追加当事人

知识点:

  1. 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后——上级复议
  2. 个人独资企业追加投资人——上级复议
  3. 法人不能承担责任追加股东(实体争议)——另行起诉
  4. 一个有限公司追加股东(实体争议)——另行起诉


案例一

法院应当裁定变更张甲、张乙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执行。

案例二

可以申请追加、变更丙、丁为被执行人;张某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案例三

张某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李某抽逃出资存在实体争议)

案例四

张某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赵某为别执行人,赵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个人独资企业应对独资企业承担责任,无实体争议)

案例五

张某可以申请追加、变更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一个公司的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存在实体争议)

案例六

张某可以申请追加、变更李某、王某、郑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对法院驳回其追加、李、王的裁定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张某对法院驳回追加、变更郑某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六:对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案例一

法院可以扣押这辆车。李四可以向法院支付剩余的6万元价款,法院解除对汽车的扣押。


案例二

法院可以扣押这俩车。如果保留所有权已经登记,张三就剩余的6万元价款可以主张从汽车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张三主张取回该汽车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专题十二 仲裁程序】

案例一

1、乙公司可以向南京仲裁委(约定的仲裁委)、广州中院(申请人住所地)、长沙中院(被申请人所在地)、武汉中院(仲裁协议签订地)、南京中院(约定仲裁委所在地)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

2、不能。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考点二:仲裁程序、司法、仲裁

综合案例

1、本案当事人应当向丁区法院起诉。首先,本案仲裁协议因为约定或裁或审而无效,仲裁协议无效,故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其次,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但管辖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乙公司可以向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A仲裁委或者该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或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提出申请。

3、正确。因为虽然本案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案件仲裁。

4、

(1)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决定李某回避后直接指定刘某担任仲裁员的做法错误,不能由主任直接指定。

(2)仲裁庭继续仲裁的做法正确。首先,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故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其次,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故仲裁庭决定程序继续进行的做法正确。

(3)按照首席仲裁员作出裁决的做法错误。仲裁裁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只有在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本案仲裁庭形成了多数意见,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书中只有一名仲裁员签名的做法正确,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

5、甲公司应当向该市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管辖;乙公司应当向该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可以。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伪造证据或隐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两种情况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在通知中应当说明理由,同时中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7、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字幕完结版】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卷】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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