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知识产权法-02-商标法


02-商标法
注册商标
商标类型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内部人)
如:沙县小吃
注意
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但是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适用(禁用禁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证明商标
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
仅烟草制品强制注册
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获得注册条件
可视性或可听性
气味、动态商标等在我国不可注册
显著性
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如:五粮液
非冲突性
非功能性
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标志
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例外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如:青岛啤酒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如:东方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
同类保护
跨类保护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标识
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 禁止注册,可以使用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如:车牌汽车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如:莲蓉牌月饼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外: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西瓜的球形、飞利浦三重剃须刀头、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篮球的球形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认定规则(不写入判决主文)
事实认定
对商标驰名实施的确认
个案认定
仅在特定案件中认定
被动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
因需认定
仅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主张权利,且有认定必要时
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程度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
禁注禁用 + 没有赔偿
已注册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
禁注禁用 + 有赔偿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
注册商标的申请
自愿注册原则
分类申请原则
一表多类原则
(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优先权原则
国外申请优先权
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所在国,应与我国签订涉及优先权的协议,或者也参与了我国参加的规定了优先权的国际条约,或与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优先权
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的日期等证明文件
注意
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
条件①:提出书面声明
条件②:时间上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
条件③: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重新申请
注册商标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抵制或者 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保护期
原则: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例外:异议程序核准注册10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续展期:保护期满前12个月
宽展期:保护期满后6个月
期满不续展的法律后果
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销 ≠ 撤销
1年过渡期
注册商标的转让(共同申请 + 一并转让)
转让不破许可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许可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
许可人应当保证适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异议制度
异议人
涉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例外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如:青岛啤酒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如:东方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如:车牌汽车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如:莲蓉牌月饼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外: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西瓜的球形、飞利浦三重剃须刀头、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篮球的球形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的消灭
注销
未批、未续
1年过渡期
撤销
类型
违法使用
显著性消灭
休眠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法律效果
无溯及力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1年的过渡期
无效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依职权or依申请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效果
对商标本身具有溯及力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未执行的,有溯及力
1年的过渡期
商标侵权
侵权行为
假冒
两同
仿冒
同近
类似 + 相同或近似
售假货
善意侵权也是侵权,但是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使用、运输假冒商标商品,不构成侵权
造售假标
反向假冒
更换 + 又投入市场
间接侵权(共犯)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侵权的抗辩
不侵权的抗辩
非商标性使用
虽然使用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但并非用于指示商品的特定来源,而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本身特征的描述或者用途说明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商标权用尽
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者转让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属于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
善意销售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