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刑法问答(三)|《刑法攻略》p283 例1和例2中对于抢劫欠条问题的处理】
问题:
刑法攻略p283 例1和例2中对于抢劫欠条问题的处理
欠条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可以理解为是债权凭证,但是不等于债权本身。根据有关财产性犯罪数额的知识,属于第二档次,即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主要涉及抢劫罪及特殊盗窃罪名。
根据张明楷老师在《论盗窃财产性利益》一文中的观点,他认为盗窃欠条时,行为对象是欠条本身,而不是财产性利益。即使事后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也不能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如果行为人利用了欠条的经济价值而导致事实上被害人没有实现债权,则按照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判断盗窃数额。
因此,刑法攻略中,例1甲抢劫乙欠条,欠条上记载“丙欠乙1万元”,甲的行为对象是欠条本身,因为欠条并不是债权本身,所以构成抢劫罪,但是抢劫的不是1万元的债权,因此量刑时以情节不以数额。例2中,甲持刀逼迫乙写下“乙欠甲1万元”的欠条,在行为时,甲的行为对象是1万元的财产性利益,因此甲构成抢劫财产性利益,数额是1万元。书上所写的“刑法保护的是行为当时事实层面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非法占有目的所指向的对象。不知道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
(一)问题解答
这个理解大致是正确的,但是有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明确一下。
“非法占有目的所指向的对象”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心态进行描述,其实质上是行为人想要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而书上所表达的是“行为当时事实层面的财产性利益”,更侧重于客观层面的描述。当然,通常情况下二者是重合的,极个别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不重合情形也会出现观点展示的情况,不必过多在意。
但是,一定要注意,此处之所以抢劫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欠条本身,是因为此时的逼迫写欠条只是抢劫财产性利益的手段,二者是从属关系,属于一个整体。
(二)体系定位
1.刑法分论——财产犯罪——盗窃罪
《刑法攻略精讲卷》P283
(三)学习方法
财产犯罪是刑法分则罪名中的重中之重,大家对这部分内容要进行重点掌握,尤其是财产犯罪概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行为对象等,这部分内容甚至比某个单独的罪名的内容更加重要。
(四)问题点评
这个问题提得很规范,也能看出该同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也借鉴了其他老师的学术观点,理解基本没有问题,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