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721-2022英文版 小艇 航行灯 LED灯的性能
GB/T 41721-2022英文版 小艇 航行灯 LED灯的性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等同采用ISO 19009;2015《小艇航行灯LED灯的性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241)提出并归口。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久固定式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航行灯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本文件适用于24 m以下的小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184—2010绝对发光强度分布的测量方法(CIE 70:1987,IDT)
ISO 11664-1比色法第1部分:CIE标准比色观测
IEC 60068-2-27:2008环境试验 第2-27部分:试验有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注:GB/T 2423.5—2019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力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EC 60068-2-2712008.IDT)
IEC 60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
注: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正代码)(IEC 60529:2013,IDT)
IEC 60945:2002海上航行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一般要求﹑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
CIE 15比色法(Colorimetry)
CIE 69表征照度计和亮度计的方法性能﹑特性和规格
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3术语和定义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闪光flashing light
以每分钟120次或以上的频率间隔规律地光闪。
3.2
航行灯navigation light
用于表示船舶的位置、航向和状态的彩色照明光源。
3.3
信号光signal light由航行灯发出的光线。
3.4
能见度范围range of visibility能够看到航行灯光线的距离。
3.5
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
由制造商设计并确定的航行灯工作电压或电压范围。
3.6
零信号方向zero signal direction
航行灯在中心线平面或与之平行的水平面上发射的光。
注:输入零信号方向在本文件中指定为0°或“完全向前”。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IE国际照明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tikumination)
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Internotiot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Sea, 1972)
LED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
5最低要求
5.1发光强度和能见度范围
在实验室,用额定电压测量的发光强度为I。,以坎(cd)为单位。
考虑光源的老化、光学系统的污染以及小艇电源系统的压降等实际工作条件影响情况下的发光强度为In,其单位为坎(cd)。
发光强度Ⅰn比发光强度Ⅰ。小20%,见表1中列出的值。
航行灯能见度范围取决于表1中实际测量的发光强度I。所给出的范围。航行灯能见度数值不应过高或过低。
5.2︰配光
5.2.1 水平面配光
COLREGs的要求适用本文件。
若不大于平均发光强度数值的12.5%,COLREGs中表述为“几乎为零”或“可实现消减”。两次测量之间的角度不应超过0.2°。
双色或三色的航行灯﹐配光应均匀,在零信号方向的每一侧能见度为3°的弧度中,左舷和右舷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发光强度,发光强度最低要求不应低于要求值。
航行灯水平面发光强度应在照射角均匀分布,使得罗光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比不超过1.5倍。
5.2.2垂直配光
COLREGs要求适用本文件。
最大垂直发光强度为不应超过0°时的水平发光强度的1.5倍以上。根据COLREGs附件Ⅰ中 10(a)的规定(仅适用机动船),具有垂直发光强度分布的航行灯应相应地进行标记。
5.3色度要求
色度范围见表2。
5.4闪光
能见度范围的相关指标为有效视觉发光强度(Igw)。
ltwr应至少达到表1中水平面最小发光强度(I)。
如果光的持续时间少于上升时间和衰减时间,瞬时发光强度达到或超出所需最小发光强度,时间大于o.3 s,则被认为是稳定光。不应确定为有效发光强度。
5.1和5.3规定的能见度和色度的发光强度范围适用,但不设上限。垂直面照射应至少为4。
闪光相对水平面倾斜角士2°时,发光强度应为o°时的80%.5.5电气安全
应按照IEC60945;2002的规定确保电气安全。
5.6反射器
反射器仅允许在密封系统中使用。
5.7电源
除以下情况外,IEC60945:2002的要求适用于本文件:
a)电源超限﹔
b)极端条件;
c)电源故障。
5.8一般要求
5.8.1通则
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应符合IEC 60945;2002的要求。
5.8.2设备类别
航行灯的设备类别属于IEC 60945;2002规定的“暴露于大气”类。
5.8.3振动
5.8.4雨和雾
连续工作的航行灯应符合IEC 60945;2002的 IP66的要求,不准许任何改变。
试验应按6.3.6所述进行。
5.8.5阳光辐射
应按6.3.7所述进行试验。
5.8.6腐蚀(盐雾)
应按6.3.1所述进行试验。
5.8.7电磁兼容性
应按IEC60945:2002规定进行试验。
5.8.8罗盘安全距离
由非磁性材料组成的航行灯不适用IEC 60945:2002的要求。
5.8.9 外壳温度
在正常操作期间,手可能接近的电气航行灯外壳部分应符合6.4.2所述试验的要求。
5.8.10机械冲击
应按6.4.1所述进行试验。
5.9工作条件引起的偏差
由于光源部件的退化、老化或故障而导敛不能再达到所需能见度范围时,制造商应予指示。
5.10温度影响
5.10.1温度对色度坐标和发光强度的影响
6试验
6.1一般要求
6.1.1 IEC 60945;2002的有效性
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IEC60945;2002中的试验条件适用本文件。
6.1.2性能试验和检查
根据IEC 60945;2002的性能试验(PT)要求对本文件中描述的光照度和色度进行试验。根据IEC 60945;2002的性能检查(PC)要求仅在航行灯接通后进行检查。
性能检查(PC)应在IEC 60945;2002规定的所有试验完成之后或期间进行。性能测试(PT)应在“试验顺序”中描述的顺序和腐蚀测试之后进行。
6.1.3试验顺序
在同一航行灯上应按照振动,冲击、干热,低温、太阳照射、雨水和盐雾试验的顺序进行试验。在上述试验结束后,应直接对航行灯进行性能试验(PT)。
剩余项目的试验可按任意次序进行。
6.1.4文件
所有试验应记录。
6.1.5光源
航行灯制造商应明确航行灯使用的光源。如果制造商同意更改航行灯光源﹐则应重新进行光照度和色度试验。
6.2光照度和色度试验
6.2.1试验电压
7标志
除了IEC 60945;2002中规定的标志要求外,每个航得灯在船上安装后,应在明显位置清晰和永久地标记以下信息:
——标有灯光扇区的零信号方向﹔
——照射范围,以海里(n mile)为单位
——原产地标志(制造商识别标志):
——批准标志;
——型号名称﹔
——仅对动力小艇,垂直光分布的航行灯的符号或识别标志。作为与IEC 60945:2002的差别,不需要序列号标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