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3.1 阶级和国家(2)
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前的某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初叶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和法国历史学家,已经初步认识到了。但是他们都不可能对这个事实作出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揭示了阶级的本质,提出阶级是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在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各个社会集团。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
各阶级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的地位,主要地就是在经济上的统治和服从的地位、剥削和被剥削的地位。奴隶主和奴隶、封建主和农奴、资本家和工人的地位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在经济上处于统治和剥削的地位,后者处于被统治和被剥削的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同,首先是因为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资产阶级占有全部或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而奴隶阶级、农奴阶级、无产阶级则不占有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前一部分人就能够利用自己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劳动人民实行经济上的统治,从而占有他们的劳动,对他们进行奴役和剥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又决定着各阶级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不同。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既然占有他人的劳动,因此就能在生产中居于指挥地位或者脱离社会的生产劳动,从事生产劳动以外的活动。人数众多的被统治、被剥削者不得不全力从事繁重的、折磨人的体力劳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以及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的不同,又决定着各阶级取得它们所支配的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少也截然不同。例如,资本家能够占有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而增殖其财富,工人只能获得勉强能补偿他的劳动力价值的工资。
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范畴:社会阶级的矛盾和对立也表现在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上。不过,这种表现归根到底还是经济上的阶级矛盾和对立的反映。所以,社会划分为阶级的根本原因,应该从经济方面去找,首先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方面去找。
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和思想家常常根本抹煞社会阶级的存在,有的虽然承认阶级的存在,但却歪曲阶级划分的原因。有的人杜撰出一些生物学的、种族的、心理方面的、个人能力方面的以及其它非经济的原因,硬说这就是使社会分为阶级的原因,企图证明阶级的存在是永久的、合理的现象。有的人虽然接触到经济问题,但只是孤立地从经济现象的某一方面来解释阶级。例如,资产阶级社会学的“组织论”者硬说阶级的出现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生产组织中的职能不同而分为“组织者”和“执行者”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企图这样来为资本主义制度作辩护: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有着“组织者”的职能,因此就应该永远居于统治者、生产领导者的地位。其实这是把事情说颠倒了。事实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们生来对社会生产有着组织者的职能,才在经济上占有统治者和领导者的地位,相反地,他们只是由于占有了生产资料,在经济上居于统治的地位,所以才成为生产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分配论”者则把阶级之间的区别归结为收入来源和收入多少的不同。其实,经济上的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收入来源的不同决定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地位的不同。按照“分配论”者的说法,似乎只要把分配方式改变一下,无需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就可以改善无产阶级的经济地位,这显然是错误的。
注:
[1] 列宁:《伟大的创举》,载《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82-3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