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违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后果?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1997年1月1日登记结婚。王某某在2002年自他人手中购买涉案房屋并且一直以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为王某某单独所有。
2011年10月17日,王某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都归女方(指张某某)所有,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双方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离婚后,王某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7年5月24日,王某某在隐瞒张某某张某某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张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涉案房屋的售房款。
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在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某某购得,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根据该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张某某享有。至于张某某在离婚后同意王某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合法处分,不影响该房屋的权属。
涉案房屋因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归张某某所有,因此王某某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侵犯了张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张某某有权向王某某请求损害赔偿。综上,对于张某某主张由王某某返还涉案房屋相应售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财产的处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除有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处分行为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外,通常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将对双方发生效力。
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即包括双方共有的涉案房屋,尽管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原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被告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也因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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