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未及时披露最高限额关联交易,冀中能源(000937)将被处罚

2023-05-24 21:07 作者:证本清源丶  | 我要投稿


2023年5月15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3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冀中能源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冀中能源(000937),并在2021年4月2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9日,冀中能源(000937)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5月15日,冀中能源(000937)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3号。

违法事实

经证监会查明,冀中能源(000937)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拟处罚结果

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 、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 、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及时披露最高限额关联交易,冀中能源(000937)将被处罚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