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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简述)

2023-02-16 18:40 作者:不等方程  | 我要投稿

        律师业务始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当时正值梭伦改革时期,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都必须亲自为自己辩护,导致判决结果取决于双方的法庭演说效果,于是常常善辩者无罪,口拙者受罚。

        雅典人安提奉(Antiphon)为此开创了一生财之道:为不识字者和不善言辞的当事人指导自辩。他一边为客户写诉状和辩护词,一边教他们如何背诵:该停顿的地方停顿,该高声的地方高声,何处讽刺地笑,何处语调悲切,何处沉默,何处激愤。这项业务供不应求,收入颇丰,智者们纷纷效仿,一时蔚然成风。

        后来在民众的请求下,法庭允许这些人以亲友身份直接出庭辩护。代理诉讼越来越频繁,以至于立法机构不得不修改法规,承认该辩护形式。

        法律服务史可以追溯到此时,不过这些身着白袍的辩论者,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还是有差别,是热情、智慧的天性造就了他们。

        到了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与法律相关的服务更加细致与专业化,法律专门规定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从此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品格端正,精通法律,善于辞令,且有解释法律的资格。他们与自由民主相伴,让古罗马迎来司法的鼎盛时期。

        可惜好景不长,公元五世纪,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西罗马的帝国灭亡,欧洲进入封建中世纪。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和公国各自为政,实行政教合一,罗马法被教会法所取代,荒唐的“神明裁判”代替了法庭:被告人捧着烧红的铁块走九英尺,三天之后验伤,化脓则被判有罪,反之则无罪释放。

        公元十一世纪,欧洲各国国家权力逐渐膨胀,国王们不满意难以预料的“神明裁判”,一方面不相信神能或有必要管辖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和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也逐渐不成问题。于是“神明裁判制度”终于被抛弃。

        然而律师们仍处于黑暗中。欧洲大陆创建了纠问式诉讼,当事人完全成为审问对象,被刑讯逼供,毫无诉讼权利。无数被绞死、烧死的女巫和异端,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整个社会进入了司法专横和黑暗时代,律师制度失去了用武之地,律师职业日益萎缩没落。

        未曾想,永夜之后,一个小岛国不经意间成为了现代律师制度的发源地。“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诉讼制度分道扬镳,正是借此契机,英国成为律师“梦开始的地方”。

        受诺曼征服的影响,英国实行陪审制和当事人对抗制。早期陪审团中的12名陪审员被要求越了解案情越好,直到十四世纪中期,英国陪审制度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以防先入为主,证据成为审判的中心。

        同时,英国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法庭由双方律师主导,而法官和陪审团则消极中立。

        由于上述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律师的职业帮助成为必需品。现代诉讼制度唤醒了古罗马的“白袍律师”,使其在英格兰涅槃重生。


参考书籍:《谁为律师辩护》陈碧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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