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若员工放弃社保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公司是否要赔偿工伤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王某于2015年1月3日入职上海一家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家属申请仲裁,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两项合计60.9万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拿出2015年1月27日王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放弃社保声明无效,这钱公司得赔!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某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该证明是其真实意愿,故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属于国家强制缴纳保险,不是谁想不缴就不缴的,即便劳动者自动放弃也不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所有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方支付。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综述看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必不可少,就算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社保,也可以选择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购买单工伤险或者转移劳动关系,合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其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