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清关申报要求
允许进口商品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