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什么区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一、区别
《建规》配电线路
《火规》供电线路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敷设在电缆井、沟内:阻燃或耐火电缆
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建规》中,并不强制要求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但保留了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电缆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而《火规》中不再有对明敷金属管和金属线槽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要求,但对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二、应用
《火规》中供电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具有较好的防火性能,所以不再要求保护措施。而《建规》中不强制要求采用耐火电缆,所以要求穿线管进行防火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火规》与《建规》貌似矛盾,实则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更不宜将《建规》10.1.10条款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配电线路中。
《建规》10.1.10所指的是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强电),是针对各消防系统的供电,比如消防报警主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
而《火规》所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内部设备及线路,是有明确分界的,要依据《火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