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矿评估采矿权转让条件
中国金矿资源丰富,已查明资源储量超过11563.5t基础储量1986.7t,约占世界储量的3.6%。中国金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近年来金矿产量持续增长,仍满足不了黄金需求的强劲增长,金资源保障仍需要进口来实现,对外依存度高达58.2%。近年来,随着金矿科研工作和地质勘查投入的加大,我国金矿找矿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2009年起,我国金矿产量连续8年居世界首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以来,我国金矿新增资源储量达4535t,显示我国蕴藏着巨大的金矿找矿潜力。

随着地质行业的迅猛发展,黄金科研和勘查工作投入的加大,在一些老矿山的深部、外围以及部分重要金矿矿集区一批大型、特大型金矿的发现,使我国金矿资源量得到大幅提升。在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上海外,均有金矿床分布。研究表明,已发现金矿床集中分布在山东、甘肃、新疆、贵州、云南、河南、内蒙古等省区。

贵州金矿评估金矿采矿权转让条件如下:
1. 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矿山企业应满足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要求,若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开展采矿活动,可不受此限制。
(2) 采矿权属无争议。
(3) 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 国有矿山企业在转让前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满足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若需部分出售,需提出分立采矿权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 采矿权的受让人应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且具备与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若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委托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明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有利于从实体上把握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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