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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讯(第五期)

2020-06-07 20:04 作者:财税旺旺  | 我要投稿

这周没有新的法规,但是我看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里面比上周多了个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说实话,这个文件确实太高大上了,我是真的不懂,所以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下。上周我们提到防疫优惠执行期目前规定是截止到今年年底,所以这周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那三号文件吧。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概括: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概括:

(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概括: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好的,这次回顾就要此结束了,概括只是大体上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是需要各位观众朋友们看一下法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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