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36.2 多边清算协定 · 完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2、多边清算协定[i]
国际贸易清算协定的一种形式。所谓国际贸易的清算,就是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所负的债务,是以这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应收的债权来偿付的。例如:甲国售给乙国价值一万元的棉花,乙国售给甲国价值一万元的机器,通过清算,互相的账款就可抵销。多边清算是与多边贸易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多边贸易就是三个以上国家相互进行贸易,根据协定,可以相互进行清算,例如:甲国出售价值一万元的货物给乙国,乙国出售价值一万元的货物给丙国,丙国又出售了价值一万元的货物给甲国,这样,通过多边清算协定就可相互抵销了。例如:1949年6月29日苏联、波兰、芬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相互签订了三边贸易协定。根据协定,芬兰须向苏联供应值一亿卢布的标准房屋、木材、小型船只等;苏联须向波兰供应值八千万卢布的粮食,向捷克斯洛伐克供应值二千万卢布的粮食;波兰须向芬兰供应值八千万卢布的煤,捷克斯洛伐克须向芬兰供应二千万卢布的农业机器和工业品。
注:
[i]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666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