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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2022-08-17 10:29 作者:幸福底阁  | 我要投稿


为规范城市辖区内道路停车秩序,为市民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206国道以东、S241临徐线以西、榴园立交桥以南、峄州路(含)、坛山东路(含)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及榴园立交桥以北解放南路峄城路段、西昌南路峄城路段、鹭鸣路全段。


二、整治时间


自2022年8月16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


三、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按指定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车位或者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车行为。


2、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等大型车辆占用小型车辆泊位停放的行为。


3、在城市辖区主要路口闯红灯、车辆逆行、乱穿马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压实线变道等违章行为,机动车不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


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告知、劝离、查处等措施;对阻碍通行或者拒绝驶离的,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罚。


五、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私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包括报废车辆)。


2、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的进行劝阻和举报。


3、对交通违法行为及违反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6日



来源: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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