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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租赁合同所称不定期租赁如何得来?

2023-08-14 13:51 作者:潴头磊子  | 我要投稿


一、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根据法条可知,对于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是定期租赁。但是不定期租赁,非基于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对定期租赁以外的租赁方式推理得出。但是,是否未明确约定租期,租赁便属于不定期租赁呢?答案是否。

        使用平面几何的方式对概念进行一定细分,可以看出,竖形轴的右边,只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不论客观上是否存在确定租赁期限困难的情形,皆属于定期租赁。但是,认定不定期租赁,却需要进一步二分:

(1)对于合同未设定,客观上可通过其他条件或者根据合同履行方式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不视为不定期租赁。

(2)对于合同未设定,客观上也无法通过其他条件或者根据合同履行方式仍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综合以上内容可知,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所称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指的是合同客观上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而非合同双方未对租赁期限做出约定。

四、举例:城里人到农村养老,以租赁方式置业,合同约定以承租人死亡为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但未约定租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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