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02-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定义
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
形态分布图
预备阶段(开始 → 着手)
自动:中止
意外:预备
实行阶段(着手 → 实行终了 → 结果发生既遂)
自动:中止
意外: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着手行为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不作为犯的着手
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
间接正犯的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
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空间上的间隔)
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用邮寄物杀人
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如果有,寄出时为着手
如果没有,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胁迫 + 强奸
侵犯性自由为着手
胁迫 + 财物
作出胁迫为着手
不能犯
分类
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 → 不可能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 → 不可能构成犯罪
与未遂犯的区分
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危险性(= 可能性)
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 → 行为时 → 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 → 行为有无危险
注意
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但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实害结果,此时不能因为没有实害结果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弗兰克公式
能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 = 中止
不能继续犯罪而被迫放弃犯罪 = 未遂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
判断依据: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对前提条件“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定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的,定未遂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定中止
客观性
行为为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 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中止
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
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有效性
没有发生实害结果
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结果未发生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 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发生了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 → 危害结果发生
step ①: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step ②:罪数问题
犯罪既遂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对于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
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直接目的实现 = 既遂
因果关系的要求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果链条断裂 = 不构成犯罪既遂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性形态
成立条件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内容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中止
完成形态
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