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01-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目的
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内容
事实判断 → 价值判断
(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具备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具备量刑身份
判断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 ①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 ②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
①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② 单位主要领导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的决策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降低危险
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替代危险
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为 → 能为 → 不为 → 具有等价性
具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 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 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
· 行为创设了危险,但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消除能力,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则被害人应对危险负责,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 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特定领域
·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
·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 + 行为人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 现实发生的结果 + 行为人义务范围内的结果
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
根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暴力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该暴力行为就是哪个犯罪故意的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断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先前行为制造的行为 → 介入因素(对法益积极制造危险的因素)制造的危险 → 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三标准”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大小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大小
注意
救助与阻断救助问题
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先前行为,而应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 ① 当救助措施出现后,先前犯罪行为不再危险,意味着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不大
· ② 介入因素是阻断救助行为,该因素的出现比较异常
· ③ 阻断救助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意味着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不救助(不作为)
不作为(不救助)没有积极制造危险,只是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不属于“介入因素三标准”中的介入因素,故不需用该标准判断
可能存在多因一果
肯定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否定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不是排斥关系,是可以并存的
二者并存时,就属于多因一果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
攻击型紧急避险
攻击无辜第三人 + 危险源来自于单纯的危险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防御型紧急避险
反击危险源 + 危险源来自于单纯的危险(如: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等)
注意
正当防卫 = 反击危险源 + 危险源来自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前提:发生
间接故意
前提:发生 or 不发生
犯罪过失(应当(可能)预见 ≠ 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 ≠ 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事实认识错误
案件事实
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
主观有故意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危险流没有偏离
打击错误
危险流已经重大或者本质偏离
具体符合说
· 尊重案件事实
法定符合说
· 倾向于追求结果正义,要严惩凶手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一个行为
两个结果
· 预想结果和实质结果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
两个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 第一个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 第二个行为为介入因素
结果的提前实现
两个行为
着手
· 注意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
包容评价思维
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主观想犯A罪、客观犯了A+B罪,还是主观想犯A+B罪、客观犯了A罪,行为人在A罪范围内都能做到主客观相关一致,能构成A罪
注意
抢劫罪
暴力
· → 抢夺罪 → 盗窃罪 → 侵占罪
胁迫
· →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法律认识错误)
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处理结论: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降低
仍构成犯罪,从宽处罚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作无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