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湖北立探法律
继承人在继承被挤成财产,但被继承人有债务,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因无法知晓继承人对于继承的态度,一般都将理论上可能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若全部或者部分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将如何处理,湖北立探法律带你了解。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不应再向继承人主张权利,至于被继手人财产,应为无主财产。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继承人已不是适格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激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3、驳回起诉及诉讼请求的做法均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即使继承人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仍然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待法院查明债权关系的真实性后。协助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对遗产范围查明与否不统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当事先查明,是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范围还是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目前实践存在分歧。
一是普遍性观点认为,无需在审理中查明被继承人遗产,只要在判决主文中确定绯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可。
二是实践性裁判观点认为,遗产范围的查明是判决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应当在审判阶段查明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存在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依职权予以查明,并将查明结果写人判决主文,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根据上述内容,湖北立探法律认为大多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判决文书,虽然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但是基本上根据《民法典》表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对于是否存在放弃继承及是否查明继承遗产、是否真实完成继承等问题则根据双方实际诉求及法律法规判决。
可以说,只要形式上确认了债权,并赋予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资格,并未在实质上解决执行面临的具体问题,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