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现代史(第三期)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下期)
(三)庇护十一世于1931年发布的通谕又进一步阐明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基督教民主主义从那时开始便逐渐发展,而且也不再只是针对天主教的意识形态。以德国为例,基督教民主主义党由巴伐利亚的天主教徒主导,但也包含新教徒人口里较为保守的成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督教的观念被视为是一种中立而团结的温和保守派态度,使它与极右翼的法西斯主义区隔开来。基督教民主主义使那些“感情的保守派”得以表达其声音—尤其是许多遭受希特勒统治的后果,但仍不同意左翼观点的德国人的支持。在新教国家中基督教民主主义是由那些较为保守的新教教会所创立的,以对抗新教里自由派倾向的政治势力。以荷兰为例,保守的新教徒成立反革命党,以避免让自由派掌握政治权力,在瑞典中以五旬节运动信仰传统为根基成立的基督教民主党也有著类似的历史。虽然基督教民主主义是起源于天主教,但它也被许多新教和东正教基督徒采纳,近年来许多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党尤其是在欧洲中都较少强调信仰的部分而改采现世的态度。基督教民主主义的哲学可以追溯回托马斯·阿奎纳对于亚里斯多德本体论和基督教传统的看法,依据他的说法时人权被定义为维持人类正当行动的要件,而食物也是人权之一,因为没有食物人就无法再正当的行动。基民党国际组织(CDI)全称基督教民主主义和人民政党国际,是基督教民主主义的国际组织,是世界上第二大的国际性政治组织(第一大是社会党国际)。欧洲的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还有地区性的组织欧洲人民党,组成欧洲议会里最大政党组织EPP-ED。不过并非所有欧洲的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都加入其中,例如法国民主联盟便加入欧洲民主党,采取更拥护欧盟的立场。基督教民主主义在意大利特别重要,有1919年成立的意大利天主教民主党。挪威有基督教人民党,德国则有基督教民主联盟和拜恩基督教社会联盟,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荷兰、波兰、斯洛文尼亚和瑞典也都有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治势力。基督教民主主义以在智利的智利基督教民主党特别重要,在墨西哥也有比森特·福克斯·克萨达领导的国家行动党。在菲律宾中基督教民主主义以及天主教和新教所发挥的影响力非常明显,选出两名基督徒的总统(新教的拉莫斯和天主教的阿罗约)。菲律宾的基督教民主主义者总是专注于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上,与美国相当亲近,致力于增加工作机会,并且在行政和立法部门间紧密合作。菲律宾的基督教民主主义者最知名的行动是借著宪法修正案将总统制改为议会形式的政府,并且与伊斯兰教的分离主义者和共产主义的叛军展开和平对谈。

(四)1990年10月1日原联邦德国和原民主德国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在汉堡会议中心举行合并党代会,西德总理、西德基民盟主席科尔和民德总理、民德基民盟主席德梅齐埃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为合并后的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正、副主席。组织结构:基民盟主席:分为中央、邦、县以及乡镇地方四层级。中央:党代表大会、联邦执行委员会、联邦理事会。邦、县: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县:县理事会。另有德国基民、基社青年联盟;基民盟妇女联合会;德国基民劳工团体社会委员会;德国基民、基社地方政治联合会;基民、基社中产阶级联合会;基民盟经济联合会;被逐者与难民联盟等。人事:总理候选人:基民盟与基督社会联盟共同提名联邦总理候选人。联邦众议院候选人: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提名。党代表:由邦及等同于邦层级的单位,每1000名党员选出一名党代表。主席、副主席、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党代表大会选出。经费来源:党员缴纳党费(约占 40%)、党固定资产与企业营收、国家补贴竞选费用、企业与社会团体捐款。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前身是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中央党 。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时基督教民主党在各地成立,1950年10月举行第一届联盟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基督教民主联盟,选举阿登纳为联盟主席。1949年起同基督教社会联盟结成联盟党,在联邦议院组成一个议会党团。1949~1956年和1961~1966年基民盟-基社盟同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1956~1961年单独执政,1966年底同德国社会民主党组成大联合政府,1969年10月大选后成为在野党。1983年3月和1987年1月大选后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党连续组成联合政府,该联盟主席科尔连任总理,主要成员是企业主、农场主、职员和知识分子。该联盟对内主张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对外主张加强欧洲同美国的联盟,实现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和核心的欧洲统一。支持东欧国家的改革,谋求和它们改善关系,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民主德国基民盟于1954年建党,一直接受统一社会党的领导。1989年12月该党特别党代会宣布与过去的历史决裂,1990年10月两德基民盟在联邦德国基民盟党章基础上合并。德国统一后基民盟主张继续奉行联邦政府的政策,着力治理东部,并认为已获得完全主权的德国应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基本法》,以便为担负更大的国际责任创造条件。该联盟中央领导机构有联邦代表大会、联邦理事会、主席团和监察委员会,中央下面有州(巴伐利亚除外)、县和基层三级组织。有党员71.5万,机关刊物为《德意志月刊》。1995年德国税务调查人员发现1991年基民盟曾接受军火商卡尔海因茨·施赖伯50万美元的现金捐款,他们开始对此事进行长期调查。

(五)1999年10月28日同基民盟对立的一些国会议员要求政府调查,基民盟在1991年德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售坦克和1992年向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出售德国东部洛伊纳炼油厂等交易中是否有受贿行为。11月4日德国警方发出逮捕基民盟前司库瓦尔特·莱斯勒·基普的通缉令,因为税务部门在对1995年施赖伯捐款案的调查中发现基普有逃税嫌疑。11月5日基普向警方自首,但他否认对他的逃税指控。他说那些资金存在秘密托管人的帐户上,是用于资助基民盟的政治活动的。11月8日德国上下要求科尔讲明他是否参与施赖伯捐款案的呼声日益高涨,迫于这种压力时科尔出面讲话,但他坚持说他和其它基民盟领导人(其中包括他的继承者、基民盟现任主席朔伊布勒)都不清楚这起捐款事件。11月22日科尔否认自己曾接受施赖伯的贿赂,并为施赖伯清除向沙特阿拉伯出售坦克的法律障碍的说法。11月24日科尔在议会里引人注目地呼吁有关机构对捐款事件进行调查以证明他的清白,11月26日基民盟前竞选负责人、科尔的政治对手海纳·盖斯勒称科尔有一些接受匿名捐款的秘密帐户,11月28日施赖伯说很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关于基民盟筹款的丑闻被曝光。11月30日科尔承认他有秘密帐户并违反关于政党筹款的法律,德国法律规定政党必须申报超过2万德国马克(1万美元)的捐款,但科尔否认他将这些捐款装进自己的腰包,或是通过出卖国家利益得到这些捐款。12月2日德国议会开始调查基民盟筹款丑闻,朔伊布勒说他在1994年见过施赖伯,但他没有提到接受现金一事。12月16日科尔承认他在90年代曾接受高达200万马克(100万美元)的秘密现金捐款,并说他将这些捐款用在发展基民盟在德国东部的分支机构上,但他拒绝说出捐款人是谁。12月31日基民盟在预算中留出约400万马克以支付因科尔违反政党筹款法律而可能交纳的罚金,2000年1月2日基民盟的政治对手对1997年基民盟议会组织将110万马克转到基民盟总部一事提出质询,1月3日检察官发出调查令以确定科尔是否应该因失信于民而受到法律指控。1月10日朔伊布勒说他曾从施赖伯那里收到10万马克捐款,但他后来才发现基民盟财务部门没有适时地公布这笔政治捐款。1月11日朔伊布勒拒绝了媒体和政治对手让他辞职的要求,他说:“我没有隐瞒任何事情。”1月14日1993年至1998年在科尔政府担任内政部长、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曼弗雷德·坎特承认在他担任黑森州基民盟负责人期间该党曾伪造帐户,并将700多万马克存入瑞士银行的秘密帐户。

(六)1月15日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呼吁在黑森州举行新的选举,朔伊布勒否认他曾要求手下修改基民盟的活动记录以掩盖他在施赖伯捐款案中的作用,同时他发誓要彻底调查此事,1月17日在基民盟内部的要求下坎特辞去议员职位。1月18日在有关基民盟领导人信任危机的会上朔伊布勒侥幸通过信任投票,科尔得到最后通牒:他必须讲明他在基民盟筹款丑闻中的作用并说出捐款人是谁,否则他将面临被解除基民盟荣誉主席的厄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根据德国《选举法》规定时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参加联邦议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参议院,共69席。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各级法院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
康拉德·阿登纳
(一)康拉德·阿登纳(1876年1月5日—1967年4月19日)是德国政治家,联邦德国首任总理。1876年1月5日康拉德·阿登纳出生于德国科隆市的一个法院职员家庭,原籍在莱茵河西岸的上艾费尔地区。中学时代阿登纳最喜欢的课程是拉丁语和历史,高年级时他开始关心起政治。尽管小时候学习成绩不错,但家里负担不起他上大学的费用,他不得不当一名银行职员。工作两周后父亲压缩家庭开支,供他上大学。1894年5月阿登纳进入南德布赖斯高弗赖堡大学,在这里念了一学期法律,接着转入慕尼黑大学攻读法律和国民经济,一学年后又改到波恩大学就读,只念了三个学期。1897年3月起阿登纳准备参加国家考试的初试,想早日取得候补公务人员的资格,不再在经济上过分拖累父母。考试在5月里举行,他以良好分数获得通过。1901年10月阿登纳在柏林以“及格”分数通过国家考试复试,获得候补公务人员资格。他先进检察机关,不久改到一位律师手下待了两年,最后转入科隆市考森律师事务所见习。1917年皇帝威廉二世任命阿登纳为科隆市全权市长,并任命他为普鲁士立法机构上院的议员。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英国军队占领部分德属莱茵地区,阿登纳与占领当局建立良好的关系。阿登纳任职科隆市市长期间为了将科隆变成德国西部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一直不遗余力地工作。1921年起成为中央党在普鲁士立法机构参议院的代言人,每一年都被推选为党员代表的主席,截止到1933年。1933年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或称纳粹党)取得德国的统治权,3月12日纳粹分子操纵下的政府阴谋策划将担任科隆市市长的阿登纳赶下台,7月17日他被正式撤职。纳粹统治期间阿登纳再未担任过任何职位,为了免受迫害,他被迫躲在一家修道院里。1944年7月一次旨在推翻德国总理和纳粹党魁希特勒的政变失败后阿登纳和妻子双双被捕入狱,9月阿登纳被指控卷入七月反对希特勒的炸弹阴谋中,出狱后他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电话被监听,邮件被检查,隔壁还住进监视人。他没有退休金,银行存款也被冻结,生活完全失去保障,但他还是活了下来。1945年5月4日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美国占领当局重新任命阿登纳为科隆市市长。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举行第一次选举,阿登纳游历各地做政治演说,新联邦议院选举他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总理。阿登纳把管理国内经济的权力交给经济部长艾哈德,自己则腾出精力处理政治事务。阿登纳在1949年、1953年、1957年、1961年的联邦议会选举中获得胜利,四度出任联邦德国总理,任职长达14年。1961年基民盟—基社盟选举失败,1963年10月15日阿登纳引咎辞去总理职务,他出席联邦议院为他告别政坛举行的全体议员大会。1967年4月19日阿登纳去世,享年91岁。

(二)在制定宪法时阿登纳等人将实现联邦德国领导下的统一确立为一项宪法义务,在起草西德宪法时以阿登纳为首的西占区政治家对建立自己的政府很积极,但他们都不愿背上制造德国分裂的罪名,因而倾向于将联邦德国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国家,西德的基本法也是一个临时性宪法。基本法在前言部分还对德国统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由德国人民通过自决实现德国的自由和统一,还规定1937年的边界才是德国的合法边界,从而不承认德国的分裂和民主德国的存在。1948年取消价格管制破开市场后物价上涨,1949年9月15日阿登纳当选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他以艾哈德主管经济,建立起“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阿登纳支持艾哈德,结果物价趋于平稳,市场初现繁荣,生产开始恢复和增长,然而直到1950年初失业仍然严重。不久朝鲜战争爆发,联邦德国经济受到刺激,阿登纳主张限制进口。但艾哈德坚持主张逐步放松物价,控制货币与信贷,降低税收,并扩大对外贸易,阿登纳最终采取艾哈德的做法。20世纪50年代后期德国工人加强斗争,要求实行再分配,但艾哈德仍然强调应坚持市场原则,制定反对限制竞争的立法。阿登纳也赞成制订法律,实行反卡特尔政策。1951年阿登纳和德国主要劳工领导人之间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工人与工业监督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平起平坐,享有同样的选举权,这使西德30年没出现重大的劳工骚动。再加上1949年阿登纳说服盟国不要大量拆除德国工业,使西德赢得战后近30年的经济增长。阿登纳统治的西德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倒向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重新武装和加入北约是阿登纳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阿登纳强调联邦德国面对苏联的威胁时不能没有军事准备。重新武装和加入西方军事集团的政策引起联邦德国国内左派的强烈反对,然而为了实现重新武装,阿登纳不仅对国内的反对意见置若罔闻,而且还同意接受盟国所列的限制条件。随着1955年5月《巴黎协定》的生效,联邦德国在阿登纳的强势推动下最终加入北约,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的一员。1951年占领条例修正后西德联邦政府成立外交部,阿登纳出任西德第一任外交部长直到1955年,阿登纳与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把欧洲大部分的钢铁和煤炭生产置于联合控制下的国际权威组织导致欧洲共同体的诞生,共同掌管成员国煤钢工业,并免除相关关税,并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促成西欧进一步经济合作。阿登纳对东德的外交政策则奉行哈尔斯坦主义,宣示西德为德国唯一代表政权,对承认东德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除苏联外予以断交,并先后与南斯拉夫、也门断交,1955年阿登纳在9月16日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任何与东德政权建立外交关系的举动都会被视为对全体德国人民的不友好行为。”

(三)同年12月8日在召集西德外交部主要官员以及驻外使节的会议上阿登纳与他们讨论并正式确定“外交上不承认东德政权是与西德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先决条件”,此决议由外交部长布兰塔诺立即传达至西德驻外使馆。有鉴于此,西方盟友在一系列协议中包括1955年的公约中均承认联邦德国为全德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且代表着全体德国人民。阿登纳极力修补双方在二次大战的破裂关系,并与法国总统戴高乐交好。1957年1月1日萨尔回归德国,德法两国之间实现和解道路上的一大具体障碍得以消除。他评价法国慷慨大方,同意尊重萨尔居民的意愿,并借此机会再一次瞻望德法两国睦邻友好的远景,表示:“坚信萨尔问题的终于解决为我们两国的持久和紧密合作,为我们唇齿相依的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增长的友好关系奠定基础。”1963年《德法合作条约》最终签订。对美国方面阿登纳围绕主权恢复与加入西方、重新武装、经济重建、德国的统一、核武装等领域对美国开展大量的外交工作,寻求美国的帮助与合作,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联邦德国向恢复国家主权的每一次迈进都离不开美国的帮助,在美国的大力支持下联邦德国逐渐成为西方阵营中的中等强国。而且通过与美国保持密切联系,使得德美两国的利益紧密交织在一起。双方以共同的安全利益为基础,以相同的意识形态为纽带,再以相互渗透的经济利益予以深化,加上以条约的形式相互承诺,形成盟友关系。阿登纳曾从观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总的形势出发,很早就意识到亚洲和非洲各国人民的兴起,尤其是人民中国取得的胜利和发展壮大,对改变世界力量对比所产生的愈来愈大的影响和在解决国际问题中日益增加的重要作用。他明确指出:“1945年以后才出现在世界政治活动中的另一个影响巨大的因素是非白种民族登上世界政治舞台。”他把中国也列为“超级大国”,并且不止一次地在分析判断国际局势以及同外国政界人士举行会谈中强调说明他的看法:“一边是苏俄和苏俄的卫星国家,另一边是美利坚合众国,赤色中国是正在发展壮大的第三个超级大国。现在的超级大国是美国和苏联以及居于稍后的赤色中国,现在欧洲已再也没有大国了。”1957年9月27日经阿登纳批准,由非官方性质的“德意志东方经济委员会”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在北京签订贸易关系协定。次年9、10月间新华社在波恩设立常驻记者机构,但两国政府之间始终没有往来。中国方面本身也存在台湾问题,联邦政府认为这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对此总的说来持中立态度,不发表明确反对中国的声明,也不考虑同台湾方面建立官方关系。1954年3月中旬阿登纳对希腊进行国事访问,当时的台湾驻希腊“大使”向阿登纳提出台湾很希望同联邦德国建立“外交关系”,阿登纳作了回避,联邦外交部随即指示驻雅典大使馆:联邦共和国不改变自己的“观望”态度。
德意志联邦银行
(一)德意志联邦银行是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国家垄断资本金融组织。根据1957年7月26日通过的“联邦银行法”成立,1957年8月1日在法兰克福正式开业。主要职责是: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提供信贷;稳定货币;代理联邦财政收支;保管国营企业的资金;发展同国外的往来关系。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和信贷政策、业务方针和管理制度,并有权对董事会发布指示,委员由行长、副行长、董事会成员及11个州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德意志联邦银行建于1957年,前身是德意志各邦银行。1948年6月20日起发行德国马克,直到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开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联邦银行一直是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其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和政府决定其目标的“新西兰模式”相对应。德意志联邦银行因其在20世纪下半叶成功地控制通货膨胀而受到普遍尊重,这使德国马克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也使得德意志联邦银行对其他很多欧洲国家拥有实际上的潜在影响力。德国在1871年以前仅仅是作为一个地理概念而存在的,它由360多个封建诸侯统治着的小邦组成,没有统一的政权,因而亦无法产生能发行通行全境货币的中央银行。但是随着其境内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许多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马克思就曾经指出:这里没有伊萨克·佩雷尔,但有数百个梅维森,且不说比德国诸侯数目还多的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例如在16世纪南德意志出现许多机构,它们在促进银矿开采、通过威尼斯与地中海东部诸国及岛屿做贸易以及通过里昂,特别是通过安特卫普向诸侯们贷款方面的金融复杂性在当时已达到先进的程度;在汉堡的17世纪也出现一家存款银行;而在普鲁士的18世纪也出现银行,他们被用来资助军队及向容克贵族提供贷款。但是,意志境内出现的诸多小银行仍然保持着原始的状态,它们在各自诸侯国境内分散经营、分散发行银行券,使得银行经营和银行券的流通在地域之间被分割开来。而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市场不断扩大,分割开来的银行券流通与日益扩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之间出现矛盾,因为商品流通要求打破地域限制,所发银行券得以在较大范围的流通。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境内的上述小银行通常都与诸侯政府关系密切,是其筹措战争经费的工具,容易受到战争胜负的影响,支付能力波动极大,倒闭破产案件层出不穷。因此人们认识到有必要用资力雄厚的银行来发行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提高货币的稳定性,建立稳定的社会信用机制。

(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德国的银行逐步走上统一的道路。许多国家货币和银行制度的地区性统一通常要经历一个缓慢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德国尤为突出,因为德国国家的统一是如此之慢和痛苦。这一过程是从普鲁士开始的,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创建的皇家海外公司(1772年建立)演变成经营外汇信贷和办理国家贷款的银行。1809年又被改组为纯粹的国家银行,并于1846年获得发行银行券的许可,成为银行券发行银行,初具中央银行的雏形。另一方面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也促进中央银行的出现,1828年德意志诸侯国之间建立起关税同盟,实现关税的统一。而该同盟的另一个目标是实现铸币的统一,并为此进行努力,并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时实行的货币改革后,完全实现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随着德意志国家和货币的统一,建立一个中央银行来管理货币的时机已经成熟。当时的国会议员路德维希·班贝尔是创设中央银行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分担的责任不是责任,国家应当集中金融权。但是班贝尔这一主张遭到时任普鲁士财政大臣的坎普豪森的反对,他更想保留诸侯国的权力。经过一场包括德意志帝国首相卢道夫·冯德尔布吕克在内的三角斗争后双方达成妥协,制定出台《德意志帝国银行法》,将普鲁士国家银行改成帝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但继续保留其它32家地方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要受到限制,并且它们的经营范围也严格被限制在本诸侯国领土之内,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由此开始形成。根据银行法时德意志帝国银行以调节帝国境内货币流通量,为支付清算提供便利,并且保证可获得资本的充分利用为职责。它是股份制私人银行,但股东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其最高控制权属于帝国首相及其领导下的帝国银行董事会,以首相为首的5人托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体系进行监督,这一体制确保国家对帝国银行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在帝国银行建立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德国货币政策并未显现出这一决定性影响,帝国银行在法律范围内独立的行使着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帝国银行发行银行券亦有发行准备的限制,该法规定:银行发行的三分之一银行券必须以由金银铸成的德国硬币、帝国国库券或黄金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现金准备”),其他银行券的发行则需优等商业汇票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银行准备”),超过限额发行银行券时须向帝国政府缴纳5%的货币发行税。这一规定大大降低发生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因为政府受此规定限制,无法向银行无限贷款从而逼迫央行滥发货币,上述中央银行体制为德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19世纪下半叶德国开始工业革命,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完成经济性质的根本转变,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跃升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工业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德国的金融体制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本扩张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成为经济迅猛发展的助推剂。但是在1914年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即将来临的时候时德国央行体制固有的弱点凸显出来,当时为了筹措战争费用,政府利用对银行的控制权向帝国银行借款,黄金兑换制度及纸币发行税均被废止(发行准备条例虽然没有一起被取消,但在执行上也大大放松了),取而代之的“现金准备”则是政府机构的借款借据,而“银行准备”则是帝国国库券及帝国短期债券。这种以政府债券替代黄金储备向中央银行融资以扩张国家信用的战时体制,为战后发生的严重通货膨胀埋下祸根。德意志帝国银行曾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建于1876年,1948年结束营业。帝国银行是取代普鲁士中央银行而建立的,它首任的主席是迪肯得先生。在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并建立德意志帝国之前德国境内有31家中央银行,每一个独立的邦国均可发行他们自己的纸币。在1870年时为了方便日后的统一工作,曾有一道法令被通过,禁止再增加中央银行。1874年德国的银行法送入德国国会辩论,在一连串的转变与折衷后银行法在1875年通过。大多数的邦国不得再发行自己的钞券,除了四个邦国之外全部使用统一的德国马克,至此完成德国的货币统一工作。这四个邦国分别是巴登大公国、巴伐利亚王国、萨克森王国与符腾堡王国,这四个邦国独立发行国内通货,直到1935年。德意志帝国银行的历史是起伏不定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它发行的是号称永不贬值的金马克,然尔在战争支出与通货膨胀的压力下马克不断贬值。在德国的1922年至1923年通货膨胀的高潮中马克变成纸币本位马克,钞券的面值不断膨涨,但其购买力却继续探底。到了通货膨胀末期为了顾及印钞成本,成千上亿面额的钞券只采单面印刷,至此已不得不进行金融改革。在金融改革之中德意志国家银行发行一种新的储备通货——地产抵押马克,以一地产马克兑一兆纸币马克全面回收已经膨胀到不像话的纸币马克。在百废待举之际德国政府在失去一切准备金的情况下想到以土地为担保而发行新货币,实在令人产生敬意。1924年德国政府重新以国家马克等值兑换地产抵押马克,结束一段空前的恶性通货膨胀,此次通货膨胀的速度至今仍是世界金氏纪录之最。1924年的国家马克一直使用到1948年,与国家银行一同灭亡。

(四)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政府为筹措战争经费而大举向帝国银行贷款,引发通货膨胀。而在战争结束后德国政府面对高额的战争赔款、公债和战争受害者的补助金,惟有通过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才能摆脱困境,由此德国国内的通货如快马奔驰一样的急剧膨胀。根据需尔特弗雷里希的研究显示1923年6月德国流通中的货币达到17万亿马克,比1914年的63亿马克增加2750倍,而流动债券在1923年11月达到19万万亿马克,比1914年7月的30万亿马克增加363亿千倍。1923年6月的物价是1913年的19985倍,德国民众生活在极度的恐慌之中。面对上述致命的恶果时1919年上台的魏玛政府惟有一个策略可以运用,即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增强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以重建战后德国货币体制。另外一战后国际上要求中央银行保持独立的呼声日高,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曾作出如下决议:“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1922年的热亚那国际金融会议对上述宗旨予以同样的强调。在国内压力和国际呼吁下,1924年魏玛政府颁布《银行法》规定:帝国银行独立于政府;帝国银行独立对其货币政策及其贷款活动承担责任;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贷款数额也有严格的限制;中央银行对于流通中的货币必须至少拥有40%的黄金及外汇储备,承担以黄金和外汇兑换其执笔的义务。另外在机构设置上为了保证帝国银行的独立性,摆脱德国政府的控制,设置行使实质性权力的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同时也为了保证政府对战胜的协约过履行赔款义务,该法还规定:帝国银行理事会中半数成员应当为外国人,而且其中的负责发行货币的专员必须为外国人。上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央行应当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理念,成为德国央行独立性体制的开端。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体制及稳定的货币体系重新确立,消除造成通货膨胀的机制和心理根源后伴随而来的是德国经济相对稳定的中间阶段,但是好景不长,1933年纳粹上台后开始对这一体制的反动。纳粹的全部对内对外政策和经济政策都是为准备发动战争服务的,希特勒取得政权是由那些把德国推入第一次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的灾难,并且应对通货膨胀以及1929—1932年经济危机负责的帝国主义战争贩子安排好的。这些老牌的叛卖德国民族利益的罪犯,这时又依靠希特勒党来准备另一场世界大战。按照上述目的时纳粹政府把德意志帝国银行转变为自己筹措战争款的工具,帝国银行则完全丧失独立性,按照政府甚至希特勒个人的额意志发行货币,而毋需说制定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了。
(五)为了使纳粹上述任意利用信用扩张来支持战争经济的金融体制合法化,希特勒政府制定一系列的银行法规。1933年重新修订的《银行法》颁布,规定:取消帝国银行的理事会,帝国银行行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转归国家元首;赋予帝国银行执行公开市场政策的权力,但很少使用它;帝国银行可以对“创造就业汇票”进行贴现,以便向新政府为创造就业提供资金。但是当这一融资手段被用作为战争准备资金时这一制度彻底丧失信用,并由此导致通货膨胀性的货币供应。当然纳粹政府的上述做法亦遭到帝国银行的强烈反对,但却无力阻止它,在反对声中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亦逐步减小。1937年2月帝国银行新秩序法颁布,规定帝国银行董事会由元首直接领导,该行的独立性被彻底剥夺,到1939年该董事会也被最终解散。1939年纳粹政府又颁布帝国银行法,规定:停止兑换纸币;由40%黄金和外汇构成的发行准备可全部由汇票、支票、短期国库券、帝国财政债券和其他类似债券充当;中央银行对帝国提供的贷款数额最终由“领袖和帝国元首”决定,至此纳粹政府最终完成中央银行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国有化。战败后的德国一片废墟,满目苍荑,大部分城市化为乌有,遍地断壁残垣。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战争时期纳粹政府大量发行货币,到战争结束时德国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德国经济被彻底切断“血脉”。1935年—1945年间德国的现金流通由63亿帝国马克激增到730亿帝国马克,银行存款大约由300亿增加到1500亿以上,第三帝国的公共债务由150亿帝国马克上升到4150亿帝国马克。在这一空前规模的通货膨胀压力下德国的银行及货币体系已经名存实亡,美国的香烟甚至代替帝国马克而成为流通的手段,当时的经济学家勒普克曾嘲笑般的说这是“一种发油-烟灰缸-药茶的经济”。面对德国的经济形势时美、英、法三国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开始协调各自的对德政策,并很快达成一致共识:稳定的欧洲需要稳定与繁荣的德国。由此重建德国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而首要步骤是恢复德国被战争完全破坏的经济秩序。而德国经济恢复的前提即为健全的货币秩序的重建,而从实际条件来看建立一个健全的货币秩序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基于此从1946年开始美、英、法三国在西部占领区内效仿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德国设计一个具有严格的组织机构的两级中央银行体系,该体系由西部占领区内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银行和1948年3月1日在法兰克福建立的德意志诸州银行组成。

(六)德意志诸州银行负责货币发行、政策协调、管理外汇等,州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两级架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由行长、州中央银行行长、德意志诸州银行执行理事会总裁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决定贴现政策和最低准备金政策,为公开市场政策和发布贷款指令制定指导原则,德意志诸州银行已经具有中央银行的的雏形。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进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与1923年一战后发生的恶性通货膨胀不同,1948的货币改革使德国经济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货币改革彻底抑制通货膨胀,为恢复市场经济体制创造稳定的货币条件。在此基础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为德国战后经济发展奇迹的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人在经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灾难性后果之后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独立性已不再有任何怀疑,更由于1948年德意志诸州银行建立时联邦德国作为一个国家尚未出现,这亦为央行独立于政府提供客观环境。因此德意志诸州银行从成立之初即独立于德国的政治机构之外,1951年后它又完全独立于盟国军事管理委员会。德意志诸州银行领导下的两级中央银行体制仅仅是盟国军管当局为推行货币改革而成立的过渡性机构,它本身是依据军管当局发布的命令组建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军管当局的法令无法被纳入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循此而建的德意志诸州银行亦因此丧失继续作为德国央行而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以宪法的形式要求建立国家中央银行以取而代之,该法第88条规:联邦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中央银行并且以德国的法律取代在那之前所实施的占领军法令。经过近8年的准备后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德国于1957年6月26日颁布《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两级中央银行体制,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尽管各州中央银行仍然保留自己的名称,但实质上已失去独立性,成为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该法详细规定联邦银行的法律形式、任务、组织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货币政策权限、业务范围、年度决算、利润分配、报表制度等内容,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世界塑造一个崭新的和独立性很大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各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潜力如何首先取决于宏观经济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
(七)只有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正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银行是确保货币政策法律机制健康运作的首要条件。而就独立性而言德国的中央银行最具代表,其现已成为独立体制的代名词,成为当今众多经济学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德国人从两次创伤中得出经验,即货币政策的主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其基本任务——保卫货币。在德国人意识中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会使货币政策带有通货膨胀的倾向,因此为了确保那些因通货膨胀而受损失的人们的公正利益,就需要有一个尽量摆脱政治压力的独立的中央银行。经过近50年的发展后德国对中央银行独立性之认识已基本摆脱对以往痛苦经历的“感情记忆”,而更多的给予理性化的思考,但两者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必须保持央行之独立性。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政策应当放在首要的位置货币应当维持并独立于政治影响,这是不容改变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世界各国中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地位提供合法的制度保障。首先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考察,《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虽然该条接着规定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

(八)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其次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考察,《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并设专章(第3章)对此予以专门规定。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着联邦银行的最大特点,亦即中央银行对政府和议会的适当程度相当独立性,从而保证央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包括稳定货币在内的一切任务。一方面《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虽然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只能提出异议,可要求董事会推迟表决,但最多只有两周;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联邦银行在保卫本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问题和提供情报。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必须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矛盾的。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据“经济稳定增长法”时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必须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时有利于达到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上述目的亦为联邦银行的根本目标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离上述方向,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因为对其而言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从职能方面考察时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亦十分明显,《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并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体的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包括以下几点,但应当指出的是联邦政府每项职权的行使,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职权:首先发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按照《联邦银行法》时联邦银行有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并且应当确保有效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持货币稳定;其次实施“银行的银行”职能,即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联邦银行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对银行信贷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备金政策、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实施“国家的银行”的职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和邮政等公共部门以及某些特色机构按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
(九)在该职能实施时央行独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导致灾难性的通货膨胀,因为一旦央行丧失独立性沦为政府筹款的工具而任意扩张政府信用,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向银行无限透支和任意扩大货币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因此德国法律第20条规定联邦银行向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这亦是为保证央行独立性的一项措施;最后货币储备管理者的职能亦即联邦银行作为德国官方货币储备的唯一机构,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这也是联邦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按照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同盟条约》,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在此同盟内将实现统一货币“欧元”、统一的中央银行和统一的货币政策。为符合《欧洲同盟条约》关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有关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历史上的第六次修改。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内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规定成员国固定汇率到2000年1月1日发行“欧元”纸币和辅币这段时期内德国联邦银行虽然仍有权发行德国马克,但必须经过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批准,三年过渡期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将丧失货币发行权。原《联邦银行法》第15条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第16条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规定被删除,预示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势力的壮大,当它切实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德意志联邦银行稳定货币的职责将移交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时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时欧洲中央银行掌握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政策、信贷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并拥有欧元发行权。但德国联邦银行能参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因为德国联邦银行行长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他在这个决策机构中有发言权。

(十)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不可低估。虽然德国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不再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而仅决定业务政策,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办事。但德国联邦银行仍有很多任务,如银行的再贷款、在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管辖下的债券回购业务、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人事问题等等。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并不听命于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中央银行规定各国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以防止各国政府干涉欧洲中央银行运作。信贷政策是国家一定时期经济政策在信贷资金供应方面的体现,它由贷款供应政策和贷款利率政策两部分组成。贷款供应政策规定贷款的投向、规模、支持重点、限制对象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贷款利率政策规定贷款利率的总水平和差别利率的原则。两者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公开市场政策是中央银行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也是传统的“三大法宝”之一,它是指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各种政府证券以控制货币供给量及影响利率水平的行为。公开市场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体系的实有准备金来进一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量的扩大和收缩,通过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和减少,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其基本操作过程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需要收缩银根时卖出证券,反之则买进证券。公开市场政策的优点在于以下几点: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左右整个银行体系的基础货币量,使它符合政策目标的需要;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政策具有“主动权”,即政策的效果并非取决于其他个体的行为,央行是“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公开市场政策可以适时适量地按任何规模进行调节,具有其他两项政策所无法比拟的灵活性,中央银行卖出和买进证券的动作可大可小;公开市场业务有一种连续性的效果,央行能根据金融市场的信息不断调整其业务,万一发生经济形势改变,可以迅速作反方向操作,以改正在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以适应经济情形的变化,这相较于其他两种政策工具的一次性效果是优越的。公开市场政策的主要的缺点:一是对经济金融的环境要求高,公开市场业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是有一个高度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其中完善包括有相当的深度、广度和弹性;二是证券操作的直接影响标的是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和收缩还只是起间接的作用。
(十一)内容:确定买卖证券的品种和数量,制定操作计划;决定操作方式的长期性或临时性;选取中介商的标准是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管理能力;确定交易方式,主要有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效果:中央银行在市场上大量买进有价证券,相当于向市场上投放一笔资金,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人商业银行手中,可以导致信用的扩张,货币供应量成倍增加。相反当中央银行大量卖出有价证券,使市场资金流回中央银行,会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货币供应量减少。因此公开市场政策可以达到适时适量地按任何规模扩张和收缩信用,翔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比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灵活;公开市场政策比贴现政策具有“主动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随时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等待;中央银行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信息不断调整业务,产生一种连续性的效果,这种效果使社会对货币政策不易作出激烈的反应,而其他两个政策只能产生一次性的效果,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德意志联邦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其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独立于联邦政府,另外虽然联邦银行是按联邦议院制订的法律组建的,但它不受联邦议院管辖。而且联邦财政部不得任意向联邦银行无限透支或任意决定扩大铸币的发行,且铸币也不是无条件支付手段。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成员虽然仍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他对中央银行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推迟两周做出的规定被取消,因为《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参加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在资本配备方面原《联邦银行法》规定为2.9亿马克,但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必须增加到50亿马克,仍由联邦政府持有。关于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仍规定为8年,但例外情况下的最短任期由原来的2年修改为5年,进一步在人事上保证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1999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丧失自己的货币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现在发行德国马克需要授权,而2002年1月1日起不再发行德国马克,且从2003年起欧洲货币发行权统一后德国马克将被收回而退出历史舞台,欧元成为唯一合法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配合欧洲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

(十二)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影响的逐步扩大,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进一步移交其货币政策职责,有可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合并而专司监管职责。并且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德国将从法律上消失而更多地成为一种非正式规则,而欧洲中央银行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进将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的深刻影响。1957年6月德国颁布《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起初德意志联邦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由于其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不听命于联邦政府。为防止其权力太大,作为某种制衡,德国于1961年成立银行监管局,隶属于财政部,独立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为了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需要,2002年5月德国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三家机构的基础上正式组建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按照法例规定时联邦银行监管局以及后来的超级监管机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在各地都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下属机构,所以德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一直比较精简,即使是整合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而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员工也只有1400名左右。虽然德国金融监管体系几经改革,《银行法》先后多次修改,实现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从分业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但德意志联邦银行以各种方式参与金融监管的做法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在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后《银行法》仍然一直强调德意志联邦银行必须与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密切合作,共同担负对德国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职责,同时明确规定德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分工与协作的体系。德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综合性监管,包括负责向金融机构发布监管法规,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行政处罚,必要时进行某些特别的现场检查。德意志联邦银行除了承担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后来加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承担欧洲中央银行三项职能外还承担对本国以及在德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利用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对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监管,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定期收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月度收入报告、自有资金报告、流动性报告、超过150 万欧元大额贷款报告、建筑贷款特别信息报告等等,并作出评估意见转达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做出最终决定。通常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都建立在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评估意见基础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相互合作,使得现有资源和各自专长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十三)德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一是从法律层面如通过《银行法》,界定双方监管职责;二是由双方签订备忘录,对各自的职责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避免双方的重复劳动。正因为有德国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广泛参与,从而确保德国金融业的稳定。自从二战以来德国国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即使在全球发生严重金融危机时也保持相对的稳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被国际社会看做是金融监管的范例。为了有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德国中央银行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时专门设置有银行业与金融监管司、金融稳定司来负责金融监管,开展金融稳定的分析和评估,并以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监管方式: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自身网点优势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提出评估意见,为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德意志联邦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金融监管发挥作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联邦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德意志联邦银行派代表参与其中利用自身优势,对改善监管起到积极作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和监管局共同建立金融市场监管论坛,旨在加强中央银行与监管局之间的监管协调,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参与监管法规的制定,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监管法规应该事先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协商,协商的程度取决于监管法规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关联度,在某些领域如有关金融机构资本与流动性监管规定必须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达成一致,在其他领域也必须事先向德意志联邦银行征询意见;联合开展重大监管行动,如2011年6-7月间德意志联邦银行会同金融服务监管局共同向16家大型银行发出压力测试问卷,共同召集大型银行讨论测试结果,又如2011年12月8日德意志联邦银行与金融服务监管局联合宣布,要求德国6 家银行需要补充核心资本131亿欧元;享有金融统计信息专属权,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时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金融机构每月必须向德意志联邦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十四)同时法律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之间应建立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除涉及内部人事变动情况外的各类信息、数据互不保密外双方可以自由进入对方与其职能有关的数据库。联邦银行除了负责向金融机构征集统计数据外还需要对这些数据信息,尤其是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数据信息作出必要的分析,并要将这些分析报告,连同统计数据一同提供监管当局。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功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功能密不可分,德意志联邦银行事实上广泛地参与银行监管。德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分离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职能彻底分立,在监管职能上中央银行仍是主角。信用扩张亦称“存款货币扩张”,是“信用紧缩”的对称,银行通过放款和投资而引起银行活期存款增加的经济现象。假定某甲有现金100万元存入A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为20%。A银行在缴纳20万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后不保留超额储备,而把80万元全部贷放给某乙。又假定某乙把80万元全部转存B银行,B银行与A银行一样在扣除16万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后把其余64万元全部贷放给某丙,某丙又把这64万元全部转存到C银行,C银行又如同A银行、B银行那样,在提取20%的存款准备金后把余款如数贷放出去。实体经济就是人类生产、服务、消费和流通的活动,而虚拟经济则是指信用膨胀形成的金融资产及与实体经济没有联系的交易活动。金融市场的信用膨胀肇始于货币的信用化和资本化,货币的初始形态是贵金属,它与实体经济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纸币和信用货币取代金属货币,这就是货币的信用化过程。而随着股票和债券的出现,货币成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即所谓的货币的资本化。货币的信用化和资本化是虚拟经济的初始形态,它不再与实体经济存在对应关系,而是信用扩张的结果,具有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这时就形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信用扩张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好处毋庸多言。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用扩张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包含着巨大的危险,这是因为在信用扩张的过程中信用市场上对信用的滥用和各种投机行为很容易引发信用膨胀,即信用市场上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经济运行中真实的经营绩效,完全是信用滥用和投机的结果。二战以后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自由化获得巨大的发展,这些措施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加剧信用膨胀,造成世界经济的不稳定。
(十五)一些事实说明信用膨胀的严重程度,从金融资产的数量看1998年全球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已达到60万亿美元,衍生金融工具柜台交易额为80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实体经济。而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都高于GNP增长速度2-3倍。从世界经济的格局看美国的GNP只占世界的25%,但外汇交易中美元占90%,美国的股值和债券余额占全球50%,这说明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大大超过其实体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从国际金融市场的的参与者看市场的主体是机构投资家,他们更重视短期的收益,这使得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与实体经济的偏离越来越大。信用膨胀的结果是虚拟经济具有巨大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而这又会对实体经济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信用是建立在人们对未来偿付能力的预期上的,它反过来也在不断加强这种预期。信用膨胀缺乏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高涨时它会把金融资产的价格推得很高,然而一旦人们的预期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信用链条的连锁反应,造成整个信用体系的崩溃,最终使得实体经济也陷于瘫痪。具体地讲虚拟经济会从下面几个方面影响实体经济:首先虚拟经济大大增加实体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经营要面临汇率、利率、股票价格的波动,虚拟经济的发展使得波动的原因不仅来自宏观经济的变化,更受到金融市场投机活动的影响;其次虚拟经济的虚假繁荣会掩盖实体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供求失衡和结构性问题,误导投资者扩大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刺激虚拟经济的增长,造成经济过热和金融泡沫。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元市场的格局会造成两个价格信号,在双重价格体制下投资者追求利润的理性会扭曲资源配置,造成市场失灵。同时通货膨胀从商品市场转向资本市场,可能形成隐性通货膨胀;再次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偏离会诱发投机炒作活动,减少生产性资金,隐含鼓励分配、压制生产的制度诱导,形成恶性循环的路径依赖;最后东亚金融危机的事实也告诉人们,虚拟经济崩溃以后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信用紧缩是国家银行有意识地压缩信用规模的经济行为,通常不是自发的过程,而是贯彻相应政策的结果,这种政策习惯称之为抽紧银根。信用紧缩政策的提出往往是针对信用膨胀的,当有出现信用膨胀的危险时适当地紧缩信用可以使之避免;当信用膨胀已经存在时,缩信用可以压缩过多的社会购买力,使供求恢复平衡。但是在信用紧缩的过程中由于压缩对过分扩张的生产和流通的信贷支持往往难以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如果信用紧缩超过应有以限度,以致流通所必要的货币得不到满足,就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十六)信用紧缩是世界各国常常采用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也曾几度采用。比如1950年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实现现金收支平衡,在信用领域执行严厉的紧缩措施,主要有:控制机关、部队、团体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近期使用者外必须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上述单位的货币支出除规定项目外必须一律在国家银行内部进行转帐结算;配合财政款项和商业资金的集中管理,建立相应的金库以使上解下拨的货币完全集中在国家银行;用“折实”(把存款折合成某种实物价格计算,按折实单位存入和支取)等方式扩大储蓄,以延缓各阶层手中的货币用于购买;紧缩对私人企业的贷款,加强对私人银行和钱庄的管理等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压缩市场上的货币量,对制止通货膨胀起了重要作用。60年代初有过另一次严厉的信用紧缩,主要措施是:压缩信用规模;严格按照计划发放贷款并严格监督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严格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冻结机关、团体、部队的部分存款等等。这次紧缩对于克服1958年开始的信用膨胀和贯彻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有着重要的意义。形成原因: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由于股票及房地产是个人及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贷款的抵押品,亦是民间主要的财富。当股市、房地产长时间处于低迷的情况时做为银行担保品的股票及房地产价值大幅缩水,银行若欲进行处分时将得不偿失且旷日费时,形成金融性的恶性循环。银行放款的信用风险太高:逾期放款不断的增加是造成金融机构紧缩信用的主因。金融危机(本土型):因企业集团过度扩张信用,过高的财务杠秆操作如股票质押、交叉持股等导致面临偿债困难。 另一方面因股市和房市下跌,资产缩水,股票质押比例过高,银行呆帐大幅增加,采取信用紧缩政策,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的财务危机,例如九八年底台湾企业集团爆发财务危机。除了前述景气衰退及房地产不景气所致,但另一方面银行逾放比率持续攀升及银行资本适足率偏低,加上银行金融创新诱因不足,银行业之报酬率在过去十年中已不断下降也造成信用紧缩。有些授信到期的就不再续借,有些企业以短支长,例如到货币市场借钱发行商业本票等,这些资金来源都是短期很快就到期了,致使现金流入量与金流出量无法配合,资金调度失当,使企业 限入周转不灵的困境,更严重者至发生黑字倒闭的现象。因为银行长期紧缩信用,向银行借款不易,加上股市低迷,募资困难,面对股价超跌时银行要求企业或公司大股东须以现金或定存单补足质押股票的担保品。现金部位愈少的公司,银行银根抽的愈紧,遂使企业转向发行海外公司债或海外存托凭证,做为集资主要管道。
(十七)电子业有高科技产品做作后盾,转向海外募资较容易,但传统产业未有优势,只好在国内设法发行有担保或无担保公司债募资。但以大企业及集团型企业较易发行,且易取得银行的保证,中小企业则困难多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央行释出资金至银行体系,如果企业或政府有资金需求,即可支应;如果资金需求不多,央行就会收回剩馀资金。至于释出强力货币的货币乘数效果有多大,这要看社会大众的资需求情况与银行的放款意愿。虽然货币乘数是可以M2除上准备货币得到一个数字,但不代表央行放钱就会产生这个倍数,调降存款准备率是否能发挥效果,就要看银行贷不贷得出去。若放不出去,钱又披央行收回去,效果就有限,但无论如何调降存款准备率还是有后续效果。在降息时资金不足的政府及企业部门的财务负担可以减轻,但资金剩余的家计部门利息收入减少。不过把时间拉长来看,降息如果能提振景气则对全体部门都有利。理论上实施货币政策前六个月只有流动性效果,六个月后才始促成投资增加。但货币政策有先天缺陷,也就是说景气好时要减缓成长率比较有效,但景气不好时要振兴经济却比较难。靠货币政策要扭转情势时效果不大,但好处自可以帮助企业撑过难关,协助厂商降低成本,舒解困境。中央银行实行信用紧缩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有:①提高法定准备率,迫使商业银行增加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数额,收缩贷款,提高利率水平,从而抑制企业投资,缩小总需求;②提高贴现率(或严格贴现条件),限制或减少商业银行以合格商业票据作抵押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迫使商业银行缩小贷款能力。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水平,抑制企业投资,从而减少总需求;③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出售政府债券给商业银行,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存款减少,贷款能力收缩,于是货币供应量减少,利率水平提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卖出债券,债券价格下跌,根据债券价格与利率成反比变动的规律,债券价格下跌导致利率水平提高,从而减少企业投资,缩小总需求。上述手段限制商业银行可用于信用扩张的资金量,对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起到间接控制的作用。除此之外中央银行还可以采取直接的数量限制,如窗口指导、选择性信用控制等信用紧缩措施。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往往采取间接控制的信用紧缩手段,在中国主要采取直接控制的紧缩手段,如压缩信贷总量、实行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的直接限制,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起到积极作用。信用紧缩的货币政策能够有效地抑制物价上涨,但紧缩过度也会影响正常的经济需求,出现经济速度增长下降过快的不利现象,因此在采取紧缩政策时也要防止力度过强而产生的消极作用。

(十八)金融泡沫是指一种或一系列的金融资产在经历一个连续的涨价之后市场价格大于实际价格的经济现象,金融泡沫就是经济上的宏观调控不当,过度的投资引起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盲目追求经济增长,使得国内投资规模急剧膨胀,导致虚假繁荣的一种假象。金融泡沫开始破灭时主要特征就是人们消费高涨,物价节节攀升,人有了钱就花,不储蓄或极少储蓄,金融史研究人士宋鸿兵把这个过程比喻成“放水养鱼”。银行家们早已瞧出经济过热发展中出现的严重泡沫现象,这也是他们不断放松银根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整个过程形象地说就像银行家在鱼塘里养鱼。当银行家打开阀门向鱼塘里放水时就是在放松银根,向经济体大量注入货币,在得到大量金钱之后各行各业的人就开始在金钱的诱惑之下日夜苦干,努力创造财富,这个过程就像水塘里的鱼儿使劲吸收各种养分,越长越肥。而当银行家们看到收获的时机成熟时就会关上阀门,突然收紧银根,从鱼塘中开始抽水,这时鱼塘里的多数鱼儿就只有绝望地等着被捕获的命运。这中间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国家建立私有的中央银行制度,货币发行权不过是控制在几个最大的金融寡头手中,这样经济发展与衰退和财富积累与蒸发都将成为银行家们“科学饲养”的必然结果。在近现代世界经济史上金融泡沫曾经多次出现过,比较著名的有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狂热、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1929-1933年的全球经济大萧条等。尽管这些事件前后相差几百年,发生的地点也不同,但它们的成因、演变及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却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在20世纪末期世界经济又经历另一个巨大的金融泡沫,这个泡沫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日本的股票与房地产泡沫,它在1989年达到顶点,日经指数曾达到38740点,到2002年年底则跌落至8579点,而房地产价格只有高峰时的三分之一;另一部分是美欧的股票泡沫,美国道琼斯指数与纳斯达克指数分别从2000年初最高峰的11722.98点和5048.62点跌落到2002年底的8341点和1335点,7.5万亿美元的“财富”被蒸发了,而彭博欧洲50种蓝筹股票指数由最高峰的5405点跌到2002年底的2500点左右。发生的地点也不同,但它们的成因、演变及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却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经济学家对历次金融泡沫有过详尽的探讨,并总结出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纵观历次金融泡沫的演变过程,难免让人们得出历史在不断地重复自我的结论,大多数人包括经济学家、中央银行官员均无法准确地预测股市暴跌。例如作为20世纪美国最为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的欧文·费雪在1929年股市暴跌之前14天还在预测股票会继续上涨,格林斯潘也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中央银行行长之一,当道琼斯指数在1996年达到6000点的时候他曾经泼过冷水,认为投资者存在着“非理性的过分乐观”情绪。但在此后他改弦易辙,再也没有提出类似的警告,听任股票攀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暴跌之前往往弥漫着过于乐观的情绪,投机盛行。
(十九)市盈率是衡量股市是否偏离均衡价值的基本指标之一,从美国历史上看市盈率一般在8-20之间,平均为15。而到了2000年初美国标准普尔500股票的市盈率超过40,即便在股市下跌40%,市盈率仍然超过20。此外有人认为一个国家股票市场的市值不应超过GDP的70%,而美国股市在最高潮的时期达到140%,这些传统的经验指标已经失去它应有的警示运用。投资者变成投机行家,尽管他知道股票价格已经过高,但仍然决定买进,因为他相信股价会继续上升,能够把股票卖给下手,经济学家把此时的投资者行为形象地比喻为“更大的傻瓜理论”。股市暴跌发生时的私人部门(个人与企业)债务比率往往很高,举债意味着信心,而不切实际的信心意味着过度消费与不明智的投资。据经济学家统计显示美国私人部门净储蓄额占GDP的比重在1960-1995年期间平均为1.4%,而2000年却降到-6%左右。股市暴跌往往发生在宏观经济状况看起来很好的时候,这往往会让大多数投资者猝不及防。在2000年初股票开始下跌的时候世界经济状况很好,而美国正在进行着其历史上最长的一次经济增长期,看不出任何走下坡路的迹象,谁也不会想到泡沫破灭就在眼前,统计表明在被深度套牢的投资者之中大多数是在1998年之后入市的。深度套牢是指以某个价格买入股票后股价持续下跌,跌幅超过买入价的30%到50%。金融行为学家发现有这样几种心理问题在泡沫时期最容易发生:“锚定效应”:大多数泡沫具有的典型特征是在最后一个阶段到来前价格和增值效应通常都会延续相当长时间,这使得投资者改变预期,认为高价格是合理的。“羊群效应”:即便很多精明的专业投资人,也总是试图“与泡沫一起膨胀”,而不是努力避免泡沫,在价格上涨过程中他们通常认为随大流比采取与众不同的方法更安全,循规蹈矩比特立独行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小。认知失调:人们总是倾向选择那些“可以坚定我们选择”的观点,比如市场在疯狂时期的特征之一是人们对定价过高的预警,总是不感兴趣,甚至很愤怒。灾难忽略与灾难放大:对于发生概率较小的负面事件时投资者总是侥幸的认为“很难发生在我身上”,而灾难一旦发生,他又总是担心“祸不单行,更大的灾祸在后面”。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其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为成员国政府服务、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及其有关成员国政府一直决定授权的事项。其显著特点是跨国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一般地它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地域相邻的欠发达国家建立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由参加国共同拥有的中央银行。

(二十)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和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对成员国的政府进行融资,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金融事项等。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和东加勒比海地区,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随着欧洲联盟成员国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种具有新的性质和特点的区域性货币联盟已经诞生。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和欧元的正式启动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金融分业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各自独立经营的金融制度,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被取消)就是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现实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狭义的概念: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混业经营内容: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
(二十一)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或鼓励的态度。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金融分业经营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其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间分类经营业务,不得交叉从事对方的同类业务的经营模式。目的是防范业务交叉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彼此间风险的蔓延,尤其是证券市场的风险波及商业银行引发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二十二)192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导致世界性经济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行“新政”,对银行业进行干预,由政府提供援助,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从事同类业务,于1933年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金融分业经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较好地解决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问题,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金融机构的并购浪潮,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全能银行模式(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金融控股模式: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式的差异决定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和美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风险防范方式不同:英国和美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
(二十三)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一个形容金融业初级发展阶段的概念,如美国大危机之前的金融业及中国1993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实施之前的金融发展状态。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再用“混业经营”来形容当前金融服务业的综合发展态势是不恰当的。同时用“混业经营”来指导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更是极端危险的,很容易使中国金融的发展陷于一种盲目的简单的混业状态,而放弃追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之间的相互合作效应。混业经营也容易使大家片面强调放松业务限制,忽视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酝酿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建议在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选择中摒弃“混业经营”这一已经落后于时代的特定的历史概念,而代之以现代的“综合经营”。回顾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一个由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再经过长达一二十年的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最后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过渡到综合金融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混业经营优势: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混业经营缺点: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债券回购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逆回购指资金融出方将资金融给资金融入方,收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并在未来收回本息,并解除有价证券质押的交易行为。最后贷款又称最终贷款人,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