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行政法-06-行政许可


06-行政许可(依申请、授益性、全程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
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临时性许可)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未设定时,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
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规定行政法规
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或废或转
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经常性许可
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禁止设定
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 地方保护主义
省级地方规章
非经常性许可(临时性许可)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实施满1年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发回
实施满1年后,或废或转
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禁止设定
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 地方保护主义
行政许可的实施
授权实施
权力归属者
被授权组织
具体实施者
被授权组织
考点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委托实施
权力归属者
委托机关
具体实施者
受委托机关
考点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实质集中)
权力归属者
多个机关
具体实施者
一个机关
考点
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决定
“一个窗口对外”(形式集中)
统一办理
权力归属者
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具体实施者
多个机构
考点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
受理
送达
联合、集中办理
权力归属者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
多个部门
考点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
统一受理、送达
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
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书面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受理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注意
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注意
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听证
启动方式
依职权听证 + 公告
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者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
依申请听证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期限
申请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组织听证:20日内
告知期限: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由直接利害关系的 主持人回避
程序回避
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免费
案卷排他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决定
许可形式:书面
应公开准予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注意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延续
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
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许延续
= 默示准予
行政许可的监督
针对合法:撤回、变更
撤回 = 废止
补偿
针对违法:撤销
应当撤销
申请人过错
欺诈
贿赂
后果
申请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的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既遂(= 取得了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未遂(= 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申请
可以撤销
机关过错
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
针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
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撤销(行政许可 ):违法获得许可而合法从事被许可行为
吊销(行政处罚):和发货的许可,但违法从事被许可行为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现的
注意
谁来撤
许可机关
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包括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