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行政法-05-具体行政行为


05-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法律性处分性
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
←→ 行政事实行为
指导
非强制性
如:宣传、建议
调解
程序
如:处罚告知书
暴力
暴力执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特定性
对象是否特定
适用是否反复
←→ 抽象行政行为
外部性
主体角度
依据角度
内容角度
效果角度
←→ 内部行政行为
人事处理
公文来往
如:上下级之间的公文、会议纪要
职权调整
职权性处分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 刑事侦查行为
单方性
是否平等协商
是否强制
←→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其他组织进行协商
注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有无)
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
成立要件
主体条件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内容条件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程序条件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非对错)
效力内容
拘束力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
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
第三人也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干预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的、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再可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
一定期限:复议-60天;诉讼-6个月
执行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
注意
争议期内不争议或者争议无效,拘束力转化为确定力
履行期内不履行,拘束力转化为执行力
效力时间
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
附条件生效
失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可因行为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注意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成立是前提
生效是成立的发展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
合法又合理
合法不合理
合法一般不合理
合法严重不合理
违法
一般违法
可撤销
严重违法
无效
效力类型
撤销(违法)
条件(择一)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违法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无权而为
违法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属于形式违法
滥用职权
有权但考虑无关因素
违反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属于实质违法
明显不当
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有效
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
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行履行
理由:被撤销前推定有效
须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无效(违法)
条件: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客观不可能
要求从事犯罪行为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效力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后果
无效是最彻底的否定,视为行为不存在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
当事人可以拒绝,不负责任
造成损害,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合法)
条件
法律依据改变
客观事实改变
行为目的改变
效力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废止无溯及既往
后果
信赖利益遭受损害可获国家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