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设计 | 这些场所消防照明又有新规定

关于哪些场所需要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且因此而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此前不同规范一直存在争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后,对上述场所进行了明确。
丨一:现行规范之一
GB51309-20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8.1条:
3.8.1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解释: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
丨二:现行规范之二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3条(强条属性已废止):
103.3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丨三:争议点
不难看出,两本规范对于防排烟机房内是否需设置备用照明,存在不同观点。
GB51309-2018国家标准编制组给的解答是: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如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无需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可以不设置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果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则应设置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并在疏散门上方设置出口标志灯。
是否有人需有人继续工作、值守,还涉及建设单位的日常使用管理等情况,因此单凭设计人员很难界定。也有专家认为,排烟风机为自动控制,火灾情况下,不需要人员进入,因此防排烟机房做不做消防备用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成了一个小小的争议点。
丨四:《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11条进行了明确
10.1.11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及其基本照度要求,以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后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要求。这些场所主要为在扑救建筑火灾的过程中需要人员坚守和进入并进行相应控制、操作等活动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这些房间正常照明的照度值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实施指南:


丨五:结论
1、此前一直有争议做法的防排烟机房内是否设置备用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级别更高、版本更新的通规做的明确规定,所以今后设计应设置。
2、其他场所,基本没有异议,按原有设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