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小知识
今天有纳税人问到,他们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4月前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实际取得土地证记载的日期是7月,那么他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什么时候?
我们先看一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根据上述法规,他们公司城镇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从5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