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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二手仪器进口申报,进口二手仪器申报费用清单【贸易破冰】

2023-07-07 07:05 作者:上海雅盈供应链  | 我要投稿

浦东机场二手仪器进口申报,进口二手仪器申报费用清单【贸易破冰】


仪器,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通常是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备的一套装置或机器。仪器通常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测量、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生产等用途,一般来说专用于一个目的的设备或装置。仪器构造较为复杂,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体积、重量、形状有各种各样,最小的可以直接拿在手中操作,较大体积的仪器一般被称为装置或设备。


进口二手仪器申报所需资质: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二手仪器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发票

C、装箱单

D、合同

E、产品信息(进口二手仪器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CCIC报告(如属于需要装运前检验检疫的范围)

H、进口机电证(如涉及)

I、产品资料(设备图片,铭牌图片,功能原理用途信息)

J、估价资料,价格依据(付汇水单,新机的发票,同品牌相同设备的参考报价等)


二手仪器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核归类估价——缴税——查验(概率)——提货——目的地查验——可以使用

PS:有目的地查验的在没完成前不允许使用


二手仪器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二手仪器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二手仪器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二手仪器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二手仪器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二手仪器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二手仪器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二手仪器进口估价需要什么资料?

⑧二手仪器海关审价的依据是什么?

⑨二手仪器进口年限是否有限制?



以下供参考:

进口二手仪器海运通关费用: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估价服务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进口二手仪器空运通关费用:

机场仓库费

报关报检费

估价服务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其他杂费


进口二手仪器清关申报注意事项

(一)不确定的货物可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咨询确定;

(二)申报时货物信息必须与到货保持一致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列入预检验范围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在预检验后才能进口;

(四)装运前预检验注意事项如下:

1. 货物外表检查:

(1)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明规定验证明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明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2. 按照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项目检查: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3. 按照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查: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

(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4. 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明。

5. 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关完成后,及时与属地海关的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到货物检验


本文《浦东机场二手仪器进口申报,进口二手仪器申报费用清单【贸易破冰】》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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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什么情况下会被海关使用成交价格法以外的方法估价

答: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使用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估价方法估价:

1.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及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届满后,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海关将不接受其申报价格。

2.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例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与成交价格达成有关的交易资料不全面,使海关无法确定价格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

3.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比如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方之间的利润水平符合该行业惯例的,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方之间的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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