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哲学》第四章:唯物辩证法的诸法则|(十)规规矩矩
——法则与因果——
现在社会上一般人还很重视规矩,对一个人说:“你不懂规矩”!他就觉得这是很大的侮辱。要说服别人,说一声“规规矩矩的”!也可以算做很好的理由。黄包车夫要车钱,说:“规规矩矩三角钱”!这就表示他的讨价三角是很正当的。乘客还价,也说;“规规矩矩一角半”。又表示按道理只应该给一角半。规矩,几乎被人抬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宝座上去了,这是什么缘故呢?也并不难解释: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觉得世界一切事情,总有一定的道理,月到阴历十五日必圆,天气到夏日必热,冬天必冷,人的行为,也要有定的标准,这就是规矩。不守规矩,就好象要使夏天变冷冬天变热一样,违背了正当的状态,是不正当的,是有罪恶的。
这种思想,似乎有点陈旧了,然而在中国一般人中间,还遗留着很不小的势力。凡是有这种思想的人,都把人的生活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看成同样的东西。人生活在社会里,一个社会总有这一个社会特定的种种规矩,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守着这些规矩。同样,他们以为世界上也有种种特定的规矩,一切鸟兽万物日月星辰的运动变化也不能不遵依着它,因为要依从着它,于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特定的秩序,四季的交替不会紊乱,草木的繁荣和枯落有一定的时序。这些变化,都可以说是遵守着某种规矩的缘故。
这种思想是不是真实的呢?我们可以答复说:“一部分是真实的,一部分却是错误的。”真实的地方是:它看出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都有一定的状态,一定的秩序,表面上看起来,这世界真是万花撩乱,混杂不堪,细细地研究起来,却可以看出每种事物总有每种事物的一定的状态,小到细微的尘土,大到整个的宇宙,都各有各的秩序。这是真实的。然而错误的是,它把这各种各样的一定状态,比做人类社会里的规矩,规矩是在一种社会制度里预先有了的规定,然后强制着人去遵守它。如果把世界上各种事物的各种状态和秩序也看做规矩,那么势必要假定世界上先有什么人制定了各种规矩,然后强制着万物来遵守了。这就是说:各种事物的状态和秩序,并不是这些事物本身具有着的状态和秩序,而是有什么人从外面制定好了勉强装嵌在它们身上的。然而,这样大的一个世界,人的能力怎能来替它制定什么规矩呢?人的能力做不到,不是只有神力了吗?于是就不能不假定世界上有了神了。因此,这种思想结局就叫我们去相信神仙,相信冥冥中有一个万物的主宰。使我们成为宗教的奴隶,这就是它的错误的地方。
神是没有的,它只是骗人的空想。这由实践可以证明。这两年来的水灾旱灾,农人们求神拜佛,不知道多么虔诚,如果有神,为什么不灵验呢?中国的农人有了这种实践的经验,大多数都明白神和宗教只是骗人的勾当了。我们不能相信神,所以也不能相信世界上万物的秩序是神定的规矩。其实,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之有一定状态和秩序,是各种事物本身自己具有的,并不是谁替它定的秩序。
现在我们己经明白,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本身都具有着一定的状态和秩序。但接着我们就要说:这种状态和秩序也并不是刻板的,例如就人的一生的变化来说,每个人照例是要经过幼年青年壮年老年等种种过程。而且每一段过程的年龄和时期都有一定,如幼年到十五六岁止,青年到三十岁便结束。这就是人的变化所具有的一定的状态和秩序。然而这只是一般的情形,若就另一个人来看,情形却不一定是如此。有的人早亡,有的人特别长寿,有的人未老先衰,有的人成熟很迟,住在寒带的人要十七八岁才到青春期,热带地方的人却在十一二岁便成熟了。所以,在一定的状态和秩序中,也有种种不一定的情形。
但这种种不一定的情形,始终仍是由一定的状态和秩序里表现出来的现象而已,它虽然有许多差错,无论如何总不能把那一定的状态根本改变。人虽然有未老先衰的,但总不能够先老年而后又来一个青年。那一定的状态和秩序,始终是它的根本的状态和秩序,或可以称之为本质的运动状态和秩序,而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不一定的情形,则称之为现象上的运动状态和秩序。现象上的东西无论发生怎样的差错,总不能根本跳出本质的范围,这是以前就讲过的了。
这本质上的运动状态和秩序,在哲学和科学上就叫做法则,一切事物都各自依着一定的状态和秩序的范围而运动变化,也就是依着一定的法则而变化运动,这就叫做合法则性或规律性。科学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要找出各种事物的法则来,我们前面讲过的矛盾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三个规律,就是世界上一切事情的三大根本法则,小到微尘,大到宇宙的运动变化,都逃不出这三大根本法则的统率之外。
法则是事物的运动变化的本质,我们在以前讲本质和现象的时候就说道:当我们看一件事物的时候,如果单单抓着本质,而忘记了现象,是不对的。对于法则也是一样,如果我们单单知道一点空洞的法则,就以为懂得了事物的全部真理,是不够的。世界上实际存在着的事物,没有一样不是现象的表现。纯粹的法则,决不会赤裸裸的直接暴露着。在法则上我们可以规定一个人在十五岁成熟,而实际上我们却看不见一个恰恰在满十五岁那一天成熟的人,即有,也必定是千百万中只能找到一个。人的成熟状态在实际上总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则却撇开了这千变万化的实际状态,只规定一个固定而静止的状态,所以它是不能够抓着事物的充分的全貌的。一个最有名的新唯物论者这样说:“法则只能抓着静止的东西,因此一切法则都是狭隘,不完全,近似的。”因此,“现象比法则更丰富”。这是很不错的话。
但是,我们不要因此就看轻了法则,它虽然是狭隘,不完全,近似的,然而它始终是根本的东西,始终是运动变化的本质。事物的运动变化无论怎样千变万化,无论在各个现象上有种种的偏倚和差错,它最终仍是要依着一定的法则运动,始终依着一定的倾向变化,我们知道了它的法则,就知道它的根本倾向。因此,法则是比各个的现象都深刻,都正确得多。如果轻视了法则,就是轻视了正确的指示,这是不对的。
这就是法则本身的矛盾。它是深刻的,正确的,然而又是不完全的,狭隘的。因为它深刻,正确,所以认识事物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抓着它,因为它不完全,狭隘,所以我们不能过分的依赖它,而须随时注意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的现象。
此外,关于法则还有几点要注意的地方。第一,前面说法则是比较静止的状态,然而我们不要因此误会,以为法则是永远不变的。我们觉得春天暖,夏天热,秋天凉,冬天冷,是一定不移的法则,而这种法则实际上只能够在温带地方才适用,热带地方四季都是夏天,北冰洋四季都是冷天,就不能适用这法则了。我们在现社会里常常受到经济恐慌或不景气的影响,由经济学的书籍上知道这是依着一定的经济法则而引起的。但这种法则只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有,在以前的封建社会里,以及将来的更高级的社会里,这种法则都不会存在的。总之,法则是要在一定的情况之下,一定的历史阶段里才会出现,我们可以说,它本身也是相对的过渡的东西,它是有历史性的。
第二,一种事物的变化里,有一定的法则贯串着它的全部过程,而全部变化的过程又常常分为各个阶段,每一阶段又各自有它的特别的法则,贯串着全部过程的法则,叫做一般的法则,各阶段的法则叫做特殊法则,一般法则和特殊法则是分不开的。例如一个人,如果是男性,他从生到死,都和女性的生活情形不同,这是一般的法则,然而在幼年时候,性的机能不大显露,老年时候,性的机能又衰弱了,这些都是特殊的法则。我们不能因为看见了特殊的法则,就把一般的法则忘了,我们不能因为小孩的男性不很显露,就说他不是男性。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会发生恐慌,这是资本主义的一般的法则。初期的资本主义经济是自由竞争,今日的资本主义却走向了独占的阶段,这是两种特殊法则。有的经济学者看见了独占的特殊法则,就忘记了资本主义的一般法则,以为独占实现以后,就不会有恐慌的现象了。这也是极大的错误。一般法则和特殊法则是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看见了特殊法则,而抛弃一般法则。
我们所认识的法则中,最重要最普遍地为一般人所知道的,就是因果法则。一件事情必定都有一个原因,一个原因都能引起一定的结果,这事是任何人都知道,这样普遍的一个法则,我们不能不特别提出来说一说。
普通人所想到的因果法则,常是很片面的,不完全的东西,譬如现在的青年大多数都失业了。有的人就出来考究它的原因,他们说:失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青年自己不努力。有不努力的原因,才有失业的结果,这种因果的见解,是不是和事实一致呢?我们可以说:这是把事情看得太简单了。一个人要有职业,自己的努力固然也有关系,然而另外还要看社会是不是能够有给他就职的机会,如果社会上没有机会,努力的工夫还不是白费吗?世界上事物的互相关系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的发生常有种种的条件,而普通的因果法则却单单抓着一方面的条件。以为一个结果只有一个原因,一个原因也只有一个结果,而把其他种种有关系的条件忘却了,这是普通因果法则的不完全的第一点。
还有我们通常总以为原因引起结果,而结果对于原因就没有一点反作用。实际上却不是这样,譬如我的前面有一个敌人,我打他一拳,他被我打倒了,我的打击是原因,而他的倒是结果,然而我的拳打在他的身上时,他的身上也多少有点抵杭力,因此我拳头便作痛了,这就是他的反作用。因为有这种反作用,所以原因和结果之间常常有一种交互关系或交互作用,并不能说结果对于原因没有丝毫作用,而只有原因才能够有作用力量。而普通的因果观念每每不注意这一点,这是它的不完全的第二点。
最后,原因和结果的本身,并不是固定的,结果可以变为原因,原因有时也曾经是结果。青年的失业,是社会制度不良引起的结果,然而因为大多数青年失业,于是社会的骚乱不安就加强起来,这里的青年失业又成为社会不安的原因了。普通一般的因果法则,每每把因果法则固定在一定的事物上,凡认为是因的,就不认为是果,这是不完全的第三点。
这是普通人的因果观念的三大缺点,但我们不能因为有这缺点,就说世界上完全没有因果这一回事。一件事情发生,虽然有种种条件,但其中总有一种条件是最重要的。例如失业,有时也因为不努力,同时也因为社会上就职的机会太少,然如果我们就失业的大多数青年来考查起来,就知道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不努力,有多数人是很努力的,然而仍找不到职业。因此我们就可以说失业的原因是社会制度不良,而社会制度不良,就是失业的最重要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本质的条件,“不努力”则是非本质的条件。我们已经说过,法则是本质上的运动变化,因果法则也就是要用本质的条件来构成的,不过要注意的就是,我们不能单单抓着了本质的条件,就把其他的条件忘了。
结果不单只由原因引起,并且能对原因起反作用,结果有时也能变成原因。这种交互关系我们是不能不承认的,但在这些交互关系中,总有一方面是主动的,一方面是被动的。我打敌人,我是主动,我的手虽然因为敌人的反作用而痛了,但反作用并不是主动的,所以交互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其中有主动和被动的分别。在各种关系中,我们可以把主动的作用称做原因,而把被动的方面叫做结果,这也是不容否认的。
由上面所说的一切,可以知道因果法则是不能完全抛弃的,不过我们要把它了解得更完全一点,不要象普通一般人所了解的那样狭隘,现在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种事情的原因,有外部的原因和内部的原因的分别。普通一般人所知道的因果法则,常常只注意到外部的原因,其实一件事情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内部的原因。例如我打敌人,他倒了,我的打击,就是外部的原因。然而他之所以倒,是因为他的本身的力量抵不过我,因此,他本身力量的薄弱,是内部的原因,如果他本身力量极强,那么我的打击就不一定能够使他倒了。外部的原因,并不一定能引起一定的结果,所以不是必然的。只有内部的原因,才是必然的原因,只注意外部的原因,是机械论的因果思想。现在的新的因果法则,是要侧重内部的原因的研究(当然外部的原因也不能不同时注意),要侧重内部的必然性的研究了。
以后,我们就要接着讲必然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