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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词典】法律人类学

2023-01-03 00:09 作者:就叫余风同学吧  | 我要投稿

法律人类学(Legal Anthropology)

法律人类学,又称法人类学、法民族志学,是文化人类学的一大重要分支,处于法学和人类学的交叉研究领域。法律人类学主要从跨文化理解的角度,探讨人类早期或非西方法律制度在不同文化个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人类学立足于人类学理论和方法,对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寻求对社会规范、社会秩序、法律多元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等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解释。

法律人类学最早可追溯至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自然地理环境对该地方的法的精神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气候、地形、土壤等条件导致人们的群体性格、风俗、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影响了人们对政治法律制度的选择。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竞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情。”孟德斯鸠在阐释“地理学说”时对跨文化比较法的频繁使用,使得他成为法律人类学的奠基人。

不过,法律人类学创立的标志是1861年英国法学家亨利·萨姆奈· 梅因出版的《古代法》(ancient law)一书,这本书整理了不同形式的法律,并将其置于进化论的框架之中分析。此后,早期进化论学派的巴霍芬和摩尔根都对法律人类学研究做出了贡献。

法律人类学从此与传统人类学研究齐头并进。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的著作《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被认为是现代法律人类学的开端。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reetz)提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通过分析法律与事实的关系,通过“深描”考察阿拉伯语、梵语、引入马来西亚的阿拉伯语的词汇,理解三个不同文化的司法制度和理念。“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说明了法典具有民族性,与共同体中人们心理认同相一致,反映了共同体中的人们共有的精神和特质。

法律人类学吸收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跨文化比较法、整体研究法等等。通过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对不同法律文化群体进行比较,而不是只关注法律本身,而是关注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构成的文化整体。这就要求研究者不仅要有对法律条文的熟悉,还要对当地文化、社会的深入理解,才能看到这些规则如何在生活中运行,从而做到与法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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