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小案例(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
1.不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甲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甲到案后在移送起诉。
2.根据《高检规则》第36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不正确。从本案案情来看,丙仅仅参与了与乙、丁的1起共同伤害案,虽然数额巨大,但经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属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而非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丙符合起诉条件,而本案丙实施的这起伤害事实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本案不能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4.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1条的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戊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其属于防卫过当,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戊不积极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犯罪嫌疑人戊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为犯罪嫌疑人戊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戊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