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 消费税
1.1.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1.1. 消费税的纳税人
1.1.1.1.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1.1.1.1. 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1.1.1.2.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1.1.1.3. 视为生产行为: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1.1.1.2.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1.1.2.1. 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1.1.1.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1.1.3.1. 为了加强消费税的源泉控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1.1.4. 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1.1.1.4.1.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环节纳税。
1.1.1.5.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1.1.1.5.1.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1.1.6.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1.1.6.1.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1.1.2. 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1.1.2.1.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