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创新型中小企业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贷款
围绕这样一个主题,五年前曾经跟一位朋友一起搞过一点调研和分析,后来一起写了一篇小文章,一直没有投稿发表,但是在几个学术会议上跟不少学界同行分享过相关观点。
刚刚接到这位朋友的电话,告诉我说当年我们的一部分发现和主张,和许多其他学者和研究人员的成果一起形成了合力,如今可能产生了一点实际作用。
他转发给我的信息如下:“2021年1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关于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这将是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
说实在话,这些年掺和的研究课题太多,我几乎已经把此事给忘了。作为纪念,我特地翻出当年写的稿子,摘录相关段落如下:
要让中国经济充满活力和国际竞争力,要让供给侧改革的理念落实到企业的创新发展实践上,就应当让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重创新、轻资产的科技类民营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更便捷的途径融到资。通过对江苏、浙江、北京三个地区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PE投资者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访谈与调研,笔者发现在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方面,中国银行业还有很大潜力可挖。银行永远在追逐利润、躲避风险,银行之所以不愿意给创新型中小企业放贷,是因为成本高、收益少而风险大。如果给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有利可图、风险可控,那么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就会高涨,出现“马不扬鞭自奋蹄”的局面。而要做到这一点,市场的痛点既不在银行、也不在企业,反而在于政府部门的深化改革与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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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便有的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土地、房产或者第三方担保来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还要面临贷款发放和回收时的高昂成本。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政策和法规规范,相关流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结果是抬高了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成本。
以贷前抵押登记手续为例,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北京的每一个区的具体流程和手续要求都各不相同。而当违约发生,银行需要通过诉讼拍卖抵押资产来保全其贷款的时候,司法周期特别漫长,牵涉的精力特别巨大。从出现不良贷款到诉讼拍卖追收,商业银行至少要花三年时间才能收回资金,耗时耗力。按照一位受访法官的说法,他自己手里积压了八千多件案子,每件都有大量卷宗需要甄别处理,即便高效工作也都足以做到退休。对同样的房地产抵押诉讼,北京不同区县法院的各个执行庭判决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支持罚息不支持违约金,有的则支持违约金不支持罚息,还有的两者皆不支持,只支持本金。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公共财政能力、公务人员素质、治理的规范程度都已是全国一流的了;北京的司法服务尚且如此,遑论相对落后的各个省份?
银行的人力成本和资金的机会成本都是昂贵的,而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通常偏小。仅仅为了数十万、数百万贷款的收回,让银行投入昂贵的人力和时间去耗在漫长磨人的司法诉讼拍卖程序中,在他们看来显然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的。所以,银行的必然反应就是减少这类小规模的信贷业务。
司法流程的不合理为金融机构带来的可观的效率损失,而这种损失直接推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这种现象的背后,是国家对司法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统一司法解释的缺乏,且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流程设计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不断扩张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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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升司法系统对金融的支持力度。从各个系统统筹出来的财政扶持资金,只要拿出其中一个零头,足以用来加大对各级法院系统的投入。最高院应该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并发布典型案例,使全国的信贷抵押拍卖诉讼适用统一的标准和文件。涉及银行抵押物处置的常规诉讼,应该鼓励和要求相关部门提高专业水平和执法效率,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事先上传标准资料,由法院的专门部门快速查验资料的真实性,标准化处理,流水化作业;在评估拍卖环节,鼓励集中办案,提高效率,要求法院不得拖延。上述种种举措,都将大大缩减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为追回贷款所需要支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这种成本降低带来的好处,通过银行间的竞争,将传导给中小企业。
回过头看,我们上述主张中的一部分思想,应该是被有心的学者和政策专家吸收进他们的研究报告中,并在数年之后转化为党和国家改革的举措。虽然最终的成果与我们毫无关系,具体的政策内容也与我们的建议有若干出入,但是一想到我们多少也是为政策专家们提供了一点启发,我们还是从心底里感到很高兴。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把中国建设得更好,需要汇聚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力和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