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增补解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导读
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考研的重难点,也是考生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必须攻克的重要知识点。熟悉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流程,有利于理解和掌握该考点。请诉讼法的同学,关注这篇文章,并在讲义相应部分做好笔记补充。

一、案外人再审与“三撤”之诉:民事诉讼的案外人救济
作为诉的三要素之一,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是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约束的对象。但是,在当事人就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进行诉讼后,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由于并非本案的诉讼主体,可能无法及时获知本案的诉讼信息和采取相应的措施。法院仅以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为依据作出的裁判,可能对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有必要赋予案外人救济途径,使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因不当的裁判遭受利益侵害时得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起了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一般救济途径,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特殊救济途径的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同时,在民事执行行为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不当执行行为与原生效的裁判文书无关时,案外人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二、隐藏于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再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并未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而是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属一个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驳回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其说是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不如说仅仅是一种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予以救济的手段。从法律基础上来说,案外人的再审申请权不是基于案外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异议权,而是基于执行异议权。在执行异议与裁判文书有关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在逻辑上必然会转化为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异议。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曾设置执行程序之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2008年版《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包括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如何打击虚假诉讼、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救济时,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然而,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最高法院提出的方案,而是选择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解决方式,主要理由在于再审是为当事人设立的制度,案外人不应成为再审申请人。此外,再审不能够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审级利益。
最终,随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案外人失去了执行程序外的申请再审权,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以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为前提。虽然原《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直到2020年修正时才被删去,但在实务中已经因为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矛盾而失去适用的余地,如在(2017)津民申1951号案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津北厂基于司法解释第五条提出的再审申请。
三、案外人救济体系及竞合
同为案外人救济的方式,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上构成了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对案外人而言,其可能既是未参加原审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因为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的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体现为: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裁判、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以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生效裁判、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择三撤之诉)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择申请再审)
救济制度的竞合还体现在诉讼主体的身份上。如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而言,其既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第八种情形以当事人身份申请再审,也可能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
(两种再审程序在提起期限的计算上存在差别,具体可以参见《九民纪要》第121条)此时,就再审的提出而言,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诉讼主体的身份如同“薛定谔的猫”,在其作出程序选择之前,都处于既是当事人又是案外人的叠加状态。
此外,民事实务中还存在案外人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是申请再审,权利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形,以至于《九民纪要》特别规定了几种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情形,以避免“救济落空”。
总结
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救济制度因其多样性和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成为了民事诉讼法考研中的重难点。考生在复习民诉法时,必须要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才能掌握民事诉讼法复习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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