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非法狩猎案公开 审查听证

2022-07-30 11:51 作者:听风吹雨寂无声  | 我要投稿

2022年7月22日,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赵xx非法狩猎罪一案公开会,主题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相对不起诉。听证会是由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由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人民监督员1名、特约检察官1名、特邀检察官助理1名、公安机关1名、村委会委员1名、案件承办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参加。该案听证会是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典型缩影。

听证会上,李美茹检察长首先介绍案件情况。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赵xx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适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捉刺猬。刺猬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刺猬交给石家庄市陆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放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自愿接收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深入讨论了本案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最后一致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xx狩猎刺猬后xx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其主要目的是供自己食用,无出售、贩卖的目的,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其涉及数量及价值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悔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举行公开听证。

此次听证会是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发布的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精神,积极探索不起诉的一次重要实践。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侦察机关均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意见。人大代表表示,检察机关举办的此次听证会和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对于宽严相济法律政策的最好解读,既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相应的惩戒,又体现了人文关怀,充分、科学地发挥检察了职能。人民监督员表示,此次听证会真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一项重要举措,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机械处罚方法,也是一次重要的教育警示会。村委会委员也同样表示,此次听证会给予他们很大启发,尤其是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学到了很多新的法律规定,之后一定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6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兽纲6目14科88种、鸟纲18目61科707种、两栖纲3目10科291种、爬行纲2目20科395种、昆虫纲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其中,刺猬属于兽纲6目14科88种的一种,受到国家保护。

近年来,社会公众生态保护环境意识越来越强,但违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从本案以及深泽县近年来办理的非法狩猎罪案件来看,大多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还保留着传统的狩猎陋习和侥幸心理。此次听证会的召开是通过案例警示,社会公众要强化法治思维,切实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情节轻微的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大家一定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实际行动倡导和保护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更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非法狩猎案公开 审查听证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