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情简介
孙某,52岁,于2009年9月入职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20年7月16日晚,孙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7月16日晚至7月17日被派出所留置,期间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期限自7月18日至7月31日。
7月18日,孙某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后,打电话给其班组长告知被拘留的时间并请假。公司派人至公安机关核实孙某违法情况后,认定孙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予准假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7月24日依程序向公司工会发送通知。因孙某尚被行政拘留,故未送达孙某。
7月31日,孙某被释放后联系其班组长得知已被开除。8月10日,公司为其办理了退工单。孙某对此解除决定不服,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诉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处理中,公司提交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员工行为规范(2019年版)》。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的;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的,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而孙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不尽合理,行政拘留只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且连续旷工3天以上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自己并非主观故意旷工且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应就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被行政拘留而请假,用人单位就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理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孙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孙某构成严重违纪,故依程序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违法之处。
理由如下:
第一,孙某对其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并无异议,仅单方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过于严苛而否定其效力是不合理的。孙某存在参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导致无法出勤,却放任这一结果。其行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公司不予准假,并以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第二,公司有规章制度在先,且已证明其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因此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严重违纪、旷工等行为都属于内部治理范畴。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前,公司已经征询了工会意见,履行了法定解除程序。后续的影响都是由孙某的嫖娼行为所致,不能以自己履行了请假程序为由,就把先前的违规行为予以合理化、正当化。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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