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禁差役藉端苛派擾民碑記〉碑文解讀

碑名:嚴禁差役[1]藉端苛派[2]擾民碑記
年代:乾隆15年3月(1750)
立碑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150號三山國王廟[3]
材質:花崗岩
形式:原碑無題,額刻「奉兩憲示禁」
性質:示諭
尺寸:141x67 (cm)
碑文概要[4]:清乾隆15年淡水同知陳玉友給立告示,嚴禁淡水東西堡差役於編造甲冊門牌時,藉機苛派規費,滋擾良民。

一、碑文內容與名詞解釋:
特調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5]、加三級[6]陳[7],為銀單施恩以恤民膏事。 本年三月十八日[8],據淡水子民劉能詒、黃其進、黃初日等稟稱:「緣淡水兩保[9]地方離治避遠,向遭虎保薤粉[10]。庄民奉上造冊[11],敢每名苛銀三錢六分[12];又另索戶頭谷一石,民難堪命。乾隆十一年保內劉偉近等願炤[13]通台大例,每名給紙張銀三分[14];僉[15]呈前憲[16]勒碑,新直街土地祠豎立示禁,暫得兩年平安。殊虎保鷹眼未化,乘十三年火災,新直街[17]借修土地祠為名,欺前憲陞任[18],將禁碑碎滅,仍叛前禁、苛派如故。詒等慘受剝膚難堪,抄粘禁諭、匍控憲轅,查案示禁、除害安民」等情。 據此案查,先為匿示不挂等事,于乾隆十一年八月初八日[19],據淡水保民劉偉近、吳成龍等稟稱:「切冊費原有定規,四縣[20]例同一體。獨近等淡水兩保奸貪不遵每名斂派三分之例,苛派三錢有六,且敢另派戶頭名谷一石。台屬[21]既無此例,庄民焉受剝酷?近等于本年五月內赴憲,稟請示禁。蒙恩准差唐黃帶示,上淡受保金沈,匿示不挂。伏恩憲台念切民瘼,既有鴻仁下逮之恩,差貪兜留至今,藐抗無間。茲值隆冬在邇、冊費將收,若不預行張挂,庄民無知,疇[22]不復遭酷剝。懇飭垂示」等情。 據此,業經前任曾示禁在案,茲據劉能詒等具稟前來,合再給示嚴禁。為此,示仰淡水東、西保鄉長、諸色人等知悉:嗣後凡遇編造甲冊門牌[23],務須聽本人自行填報,毋得藉端苛派、滋擾良民;倘敢違紀,許爾等被害之人據實赴本分府衙門[24]具稟,以憑差拏重處;爾等亦不得挾嫌滋事妄稟,致干察究。各宜凜遵,均毋違忽!凜之!慎之!特示。
乾隆拾伍年參月 日給,閣淡子民劉偉近、(劉)能詒、曾國揚、林日陽等仝[25]立石。
[1] 舊稱在衙門中當差的人。出自,遠流活用中文大辭典知識庫,https://lib.ctcn.edu.tw/chtdict/content.aspx?TermId=16947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2] 藉端,「藉」通「借」,意指造假的事端。苛派,意指強行派捐或派遣。出自,遠流活用中文大辭典知識庫,https://lib.ctcn.edu.tw/chtdict/content.aspx?TermId=46631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3] 位於廟宇天井左壁,原本立於土地廟,後來才移至三山國王廟,即廣福宮中。參閱,國家記憶收儲系統,https://cmsdb.culture.tw/object/912E8BE8-7DF9-4848-A1BC-B5B52B049E28 (2021年12月23日檢索)(何培夫主編,《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縣篇》(臺北市: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1999),頁2-4。
[4] 上述內容大要出自,〈嚴禁差役藉端苛派擾民碑記〉,臺灣記憶資料庫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001&lang=chn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5] 清代同知分為兩種,一為事繁之府設佐貳官,二為依地方情形設置。而知府佐貳官又可稱作「分府」,轄地為廳,官職正五品。引自〈同知〉,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545 (2021年12月25日檢索)因此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即淡水廳同知,全稱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為淡水廳地方父母官,不得攜眷來台,任滿昇官轉任。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補盜等。淡水廳時期管理範圍為臺灣基隆至新竹,此官職為當時北臺灣之實質統治者,1724年(雍正二年)設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隸屬於臺灣道臺灣府。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引自〈淡水廳同知〉,國家文化記憶庫http://memory.culture.tw/Home/Index (2021年12月24日檢索)雍正九年清政府將淡水同知職權擴大,將大甲溪以北地方一切錢糧、命盜事務合併劃歸淡水同知處理,淡水同知成為能獨當一面的地方官,其他關於該官職的沿革,可參閱,張勝彥,《清代台灣廳縣制度之研究》(台北:華世出版社,1993),頁59-67。
[6] 加三級是清代的文武官員的議敘,如《大清會典.卷五》載:「凡官員升任紀録,準隨帯其軍功議叙加級及題明隨帯,或文武改補品秩相等者,原任加級均準隨帯。其餘每級改紀録一次加級,食俸者初升以食俸之級,改尋常之級再升,仍改紀録一次議敘加級,見在本任每級準改紀録四次升任,仍作紀録一次。出自,〈欽定大清會典.卷五銓政〉,維基文庫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A4%A7%E6%B8%85%E6%9C%83%E5%85%B8/%E5%8D%B7%E4%BA%94 (2021年12月27日檢索)
若關於議敘討論可參照,湯熙勇,《清代台灣文官的任用方法及其相關問題(1684~1887)》(台北:中研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8)
[7] 筆者就清代台灣其他示諭碑文的格式推斷,此處的陳是指姓氏,是指時任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的陳玉友。依據淡水廳志載:陳玉友,字瓊度,號蘧園,順天文安人,雍正庚戌進士。乾隆十三年,調淡水同知。清操絕俗,不以絲毫累民。善決獄,剖斷如流,一時豪右屏跡,民戴之若父母。調署台防同知,以廉明稱。稽察商船,吏役無敢染指。商民感之,立祠祀焉。尋轉台灣知府。改建崇文書院,倡捐膏伙以育生徒,一時人文蔚起。以事去職,民至今思之「府志」。出自,(清)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1977),頁256-257。
[8] 本年三月十八日,從碑文末來看,本年為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4月24日。取自,中西曆對照查詢系統(明代以降),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http://thdl.ntu.edu.tw/datemap/index.php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9] 清代為了地方治安的民防制度。按照編制,每十戶組成一牌:每十牌組成一甲,每十甲組成一保。出自〈保甲〉,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646 (2021年12月24日檢索)
[10] 薤ㄒㄧㄝˋ,植物名,在《禮記.內則》有「脂用蔥,膏用薤」的用法,參閱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頁1109。因此筆者推測與「粉」,一種米製食物連用,再加上後文句意,薤粉可能有類似民脂民膏的意義。但照此推論將無動詞,筆者又在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搜尋,只出現在朝鮮王朝實錄,筆者從中推論薤粉具有毀滅、迫害之意。出自,〈薤粉〉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query?@32^685339059^90^^^../hanjimg/hanji.htm (2021年12月25日檢索)
[11] 保甲最初目的是為弭盜安民,但伴隨編審漸停,辦理戶口事務便轉移到保甲上,從事清戶口之別。具體透過發放門牌後,登陸循環冊上以便查覆,此舉是為造冊,或是下文編造「甲冊名牌」。邱玟慧,〈清代保甲制度之起源與變化〉,《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碩士論文,2007),頁62-63。
[12] 根據從臺灣大學度量衡單位換算系統,得知銀三錢六分為清制重量0.36兩、日制重量0.0036貫、公制重量0.0134公斤,然又因近代史研究所王業鍵院士所製作的清代糧價資料庫近日維修無法使用(至交搞日前皆未修復完成),筆者只能以臺灣史語所內閣大庫檔案中選擇與乾隆13年最為接近的臺灣島內糧價奏摺推算糧價,筆者根據〈巡視臺灣給事中為任事由〉:「題報乾隆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抵臺接印任事訖再臺郡今春疊沛甘霖現在郡城各色米價每石銀一兩五六錢不等其淡水產米之處更覺平減兩路民番因時雨普遍俱各安輯。」約略估計,當時銀三錢六分可以換0.23石的米。引自,〈巡視臺灣給事中為任事由〉,內閣大庫檔案https://newarchive.ihp.sinica.edu.tw/mcttpc/mctwebtp?ID=3&SECU=509580121&PAGE=1st&VIEWPAGE=3^mctmetakm (2021年12月27日檢索)
[13] 通「照」意為參閱、參照。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0),頁665。
[14] 同註12,銀三分可換0.019石米。
[15] 僉,意為皆。參閱,參閱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頁43。
[16] 文中所稱「前憲」,乃指上一任淡水同知曾曰瑛,任期為乾隆10年到乾隆13年,取自,〈淡水廳同知〉,清代職官資料庫https://newarchive.ihp.sinica.edu.tw/officerc/officerkm2?.499a02760B0000001A0001000^0100000000000000000001400037204227 (2021年12月22日檢索)曾曰瑛,字蕓田,江西南昌人,監生。乾隆十一年,調淡水同知,孜孜以造士為懷。每巡行各鄉,設旌善懲惡二簿,籍其姓名,獎戒有差,士習民風為之丕變。調知台灣府,值旱,步禱烈日中,旬餘得雨,遂病暍卒。民哀思之節「續通志」參「彰化縣志」。出自,(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256。
[17] 漢人開墾林口台地時,形成聚落稱興直庄,屬於淡水保,而位於興直庄的新莊街,因為商販雲集,後成為北台灣的政經中心,新直街位於今日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以三山國王廟為中心一帶。參閱,〈興直堡〉,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5917 (2021年12月28日檢索)同時根據陳宗仁在其專書中的說法,碑文中的新直街跟現在新莊路的位置變化不大,參閱陳宗仁,《從草地到街市:十八世紀新莊街的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1996)
[18] 前憲陞任可能指上一任分府曾曰英,因來任淡水分府者若期滿則升遷,故稱之為前憲陞任。
[19] 公元1746年9月22日取自,中西曆對照查詢系統(明代以降),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2021年12月22日檢索)
[20] 乾隆13年時的臺灣島劃分為一府四縣二廳,四縣分別為臺灣、鳳山、諸羅與彰化縣,出自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等編,《臺灣史》(臺北:五南出版,2011),頁96。
[21] 依據句意推敲台屬或指臺灣諸縣,或臺灣府。
[22] 本句涵意為田產不再遭受盤剝。「疇」意為耕治之田,參閱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0),頁749。
[23] 同註11。
[24] 淡水廳治設於竹塹,同註18。
[25] 通「同」,參閱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頁17。
二 、碑文翻譯
特別調遣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的陳玉友,負責處裡收稅銀並施恩以撫恤民生事宜。本年三月十八日 ,根據淡水子民劉能詒、黃其進、黃初日等稟稱:「因為淡水兩保地方距離官府遙遠,向來遭到如同虎狼的保正欺壓。庄民奉皇帝旨意編造戶口民冊,但虎保竟敢每名多苛求銀三錢六分;又另索戶頭穀一石,民眾難以負擔。乾隆十一年興直保內民人劉偉近等人,願參照台灣府慣例,每名給紙張銀三分;民人皆呈給前憲,即時任淡水同知的曾曰瑛,他豎立碑文於新直街土地祠以示炯戒,在兩年間相安無事。殊不知虎保並未打消苛派的想法,趁著十三年火災,以新直街借修土地祠為名,欺騙前憲陞任,將禁碑打碎後依舊違背之前所立的禁令並苛派如故。等到民人飽受欺騙與剝削後,便抄粘之前的禁諭,並去告官,要求查案示禁,以達除害安民。」
陳玉友據此案查,先為虎保毀匿告示不掛等事,在乾隆十一年八月初八日,依據淡水保民劉偉近、吳成龍等稟稱相關情況:「編寫戶冊的費用既有定規,而且四縣皆相同。唯有接近淡水兩保奸貪不願遵守,每名多斂派三分,苛派三錢有六,甚至敢多要求戶頭交一石穀。既然台灣府內無此例,庄民為何需要受此剝酷?最近您(陳玉友)於本年五月內赴此地任職,我們向上稟告並請求示禁。蒙得恩准,派遣唐黃帶著告示處理相關事宜。雖官員關切人民疾苦,就連對民喜愛都已傳達下去,但貪財差使依舊留用至今,不斷藐視法律。離隆冬之時不遠,相關冊費也將收取,若不預先行張挂示禁,庄民無知,庄民的田疇不又遭受酷剝?懇飭皇上垂示」。據此,因為經前任曾曰瑛有示禁在案,便根據劉能詒等前來稟告,合對口供與案卷後再給示嚴禁。為此,示仰淡水東、西保鄉長、各種人群詳加知情。
此後一律遇到編造甲冊門牌,務必經由本人自行填報,以免遭受虎保藉端苛派、滋擾良民;倘若胥吏再敢違紀,你們便據實到本分府衙門完全稟告,以此憑證將差使拿下重處;你們也不得要挾過往的嫌隙,並滋事妄稟,致干察究。雙方皆應嚴加遵守,皆不能有所違背並怠忽職守!凜之!慎之!在此特別告示。
乾隆拾伍年參月〇日給,閣淡子民劉偉近、(劉)能詒、曾國揚、林日陽等同石。
三、奉兩憲示禁碑碑文中的清代乾隆時期台灣社會像
楔子
官淡水者,與他處不同。他處可以蕭規曹隨;淡水新闢,則事勢情形,宜隨時變通。撫綏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則開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則奸民盜墾日深,隘寮為虛設矣。山藪藏疾,川澤納污,淡水可不豫防乎![26]
引文出自同治年間淡水同知陳培桂編寫的《淡水廳志.卷九.列傳一名宦》,雖然書寫方志的時間距立下〈奉兩憲示禁碑〉有一百多年,但我們依然可以從中發現一些關於台北地區開發史的線索,例如從原先屬於平埔族生活領域的台北盆地地區,逐漸受到漢人移民違法拓墾的影響而改變「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則奸民盜墾日深,隘寮為虛設矣」,或者是從「他處可以蕭規曹隨;淡水新闢,則事勢情形,宜隨時變通」與前文翻譯及名詞解釋的內容互相比較,若只把視野放在清代的新莊地區[27]的開發史,則可以看出該地各籍漢人移民之間互相競爭的張力。
舞台
昔稱荒埔,今盡膏腴。屯番日弱,漢猾日多。各官隘悉化為民隘,日益深入,虛糜隘糧。[28]
這段文字是講述作為臺北要衝的淡地,昔日的荒蕪模樣,受到大量漢人移民開墾之後盡變良田,同時平埔族原先的生活領域也被漢人所影響,碑文發生的舞台興直堡,本來也是一個以平埔族為主的番社地,像是興直可能來自原住民語被閩南語轉譯成興直,或是對此地族群的稱呼[29]。雖然番租地與番頭家的問題不是本文主要關注得議題,但什麼緣故造成漢人願意大量移入此地開墾,換句話說,前憲示禁事件發生的舞台是如何搭建,則是清代台灣開發史中重要的環節。
康熙三十三年,臺北發生一場大地震使得台北盆地西北部平原陷落,形成臺北湖,同時也使得原來在興直埔的新莊地區,有了水路運輸的優勢,並逐漸發展成康熙後期北部商業重心[30],到了十八世紀初期雖然也有泥沙淤積的現象出現,但伴隨著漢人移民的大量進入,再加上閩南地區對於商品糧的需求增加,台灣北部地區如同當時的台灣南部沿山地區的開發相似[31],出現大量的水利工程建設,像是開鑿劉厝圳和張厝圳[32],使得荒地得以成為種植水稻的良田,並且能夠生產大量的商品糧,人群也開始大量聚集成村落。而新莊地區的聚落性質,主要來自該地交通便利成為商品集散地,再加上當時設有海山口營汛[33]等軍事營盤田在安全上有保障,因此在十八世紀前半葉形成商業市街,也就是當時的新直街。
爭執
粵人與泉人,於雍正二年(1724年),由八里坌口登岸,遂往焉……聚集繁多,然後自墾自耕。至雍正十年(1732),閩粵之富商來貿易,即往於此。備姿招佃,開墾至獅仔頭,庚藔庄、和尚庄、新庄及山腳舊堤等處。漸墾移往,各住各處,各成一村落,各為名。[34]
本文結合前文來看,其實可以發現雖然記載移民來新莊地區的時間可能不太準確,至少從康熙四、五十年代就有人進入本地開墾,但在文中卻提及粵人與閩地(泉)人來到此處開墾。雖然在陳宗仁的《從草地到街市:十八世紀新莊街的研究》一書,雖然在新莊地區的開發史詳加論證,但常將閩粵發生的事件同樣預設是「同質性」高的漢人對於此地的開發,缺乏漢人族群中不同籍貫對當地影響的討論。在現有的關於〈奉兩憲示禁碑〉較為可靠的說法中,有「閩南人假借修建寺廟的名義,向潮州來的客家人勒索錢財,還破壞立在土地廟前的禁斂碑」[35],或是該石碑「記載早年閩南和客家移民的衝突。當時因地方保甲的偏袒,客家人所繳的戶稅比閩南人多了十一、二倍。於是,客家人於向新莊、淡水兩處的地方官提出控告,終於得以在乾隆十五年(1750年)立此碑,禁止對客家人苛稅。」[36]而從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關於康熙五十年代的閩南人對於粵籍客人的排斥與負面書寫來看,作為原先可能也在此處從事佃戶的粵人逐漸掌握經濟能力,便遭受閩籍保甲勒索錢財。而從《淡水廳志.卷十五.莊規禁條》[37]來看:
淡水地方,閩、粵聯莊,民番雜處,物產富饒,人稱樂土。無如鄉民失教,游手好閒,每遇鄰邑匪徒造謠滋事,輒即聞風而動,糾約多人,各分氣類,憑凌弱小,仇殺相尋。或焚毀盧舍,或占奪田園,或抗租而不完,或擄人而勒索,甚至勾番肆出滋擾,焚殺不休,行同化外。
這篇道光年間的文本也反映,較晚開發的北台灣,即使閩、粵聯莊,民番雜處,也還是顯現出李氏著作中的閩粵衝突。因此從族群理解碑文形成脈絡,或許才能對碑文接下來的去向有所認識,亦即建廟段落所述。
建廟
國王廟,一在新莊街,乾隆四十五年粵人捐建。……。在祀三山國王,乃潮州人所奉。三山者,即潮之明山、巾山、獨山也。[38]
三山國王廟廣福宮建立於乾隆年間,今日進入廟宇時,可在天井的左方看到兩個碑文,一是原先立於土地廟,後來才移至廣福宮內的〈嚴禁差役藉端苛派擾民碑記〉,及關於捐贈廣福宮人士的〈三山國王廟前殿地基捐題碑記〉[39]。這兩個碑文,如果爭執那段對於新莊地區族群的假設成立,粵籍客人願意在此地建廟則代表著此處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客庄聚落;而那些客民以原鄉信仰的守護神凝聚團體,並將官府的示諭放入廟中,以此宣示官方會保障該地方客籍居民的生命財產與相關權利。
尾聲
從〈奉兩憲示禁碑〉來看清代新莊地區的發展史,可以發現一些商業與族群等因素,是興直堡能夠被漢人移民開發的主要條件,而在漢人群體之間的籍貫衝突之下,即使瑣碎的苛派事件,也還需要官府來規範,這點雖在前文未有論證,但筆者推斷該碑文立下的歷史意義,其實反映移民社會下各籍之間,如何彼此適應與協調的過程,只不過以官方介入的方式而有所改變。如同碑文末段所言「許爾等被害之人據實赴本分府衙門 具稟,以憑差拏重處;爾等亦不得挾嫌滋事妄稟,致干察究。各宜凜遵,均毋違忽!凜之!慎之!特示。」顯現出官方的治理方針,其實也希望兩造不要刻意尋釁生事,並且遵守相關規則。
最後本文有許多不足的地方,比方說在論述族群的部分,由於筆者蒐集的一手材料不足,無法直接證實當事人的籍貫,並且只能從建廟的結果回推當時此地的族群可能為潮州人,而且新造戶口冊的事件來看,此地的潮州人的人口也再增加中。雖然從後續的行為來看,將碑文放置進粵人主祀神的廟宇當中,似乎可以當作一項證明籍貫的方式,不過若能花費更多時間到當地訪談田野,蒐集地契等一手材料,或是從居民今日的組成推斷,或許會有更加直接的證據。
此外相較於台灣南部近山坡地的開發,北台灣開發史中常出現的墾號,由於需要界定入墾時間與實際範圍的過程太過繁雜,所以沒有被筆者納入考量;當時新莊地區與實際的行政中心距離多遠,也是筆者沒有多加著墨的部分,雖然在尹章義的《新莊開發史》中有提到當時的新莊已經是行政官邸落腳之處,但筆者基於時間有限,故未將政府權力在地方的互動加以討論;同時缺少乾隆時代的直接材料,只能從類似社會的發展情勢反推,也是本文最大的漏洞,至於一些名詞上的使用過於草率,也煩請見諒。以上大略是本文在說明清代乾隆時期台灣社會像的時未考慮或行文論證的一些問題。


後記
在寫一些年末回顧之前,可以想見身為一個歷史系的票友,把一些特定事物記載下來,並以時序的方式分類呈現是基本功。
但在回顧過往的時候,分類整理本身就是一件反歷史的事,因為對於過去將會受限於特定「標籤」敘事去理解過去,或多或少會產生訊息上的偏差,但人始終得以反歷史的方式賦予與過往意義,才能夠理解什麼因素使人站在這裡。
所以還是不免俗的挑揀2021年幾張各類事件的照片,以作為今年的註腳。
所有命運贈送的禮物,不論是上半年,遠遊中台灣,獲得新工作,立下一個愚蠢的承諾;還是下半年意外車禍,很狗的公演՞•̩̥̀ ﻌ •՞ ,事業被抄家等等,早已在暗中標好了價格。因爲這些事情的本質上也脫離不了個人內在性格在外面世界的延伸,換句話說本質似乎沒有變,也因如此,這樣的過程自然是不可被複製的,所以要怎麼幫呢?
最後引《蚱蜢:遊戲、生命與烏托邦》的概念作為結語。
遊戲的本質是不能用最有效率的方式達成目標,所以在此作為2021年的結尾,並當作2022年的期許,希望明年這個時候能反覆回味不能被「客觀」言語描述的箇中滋味。
2021年過去了,我很懷念他~《甲方乙方》
我將在站在2021的終點,準備下個直覺的冒險。
#(´・Д・)」然後明年是不是沒有春假了?
真正的後記
好想好好休息一下喔,可能遠遊是個不錯的主意?1.8
結果我還在趕叫魂的書評 期末報告寫不完啦 1.17
累哇歷史,2022-1-8
引用書目
一、古籍資料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1977)
二、近人研究
邱玟慧,〈清代保甲制度之起源與變化〉,《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碩士論文,2007)
張勝彥,《清代台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出版社,1993)
陳宗仁,《從草地到街市:十八世紀新莊街的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1996)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等編,《臺灣史》(臺北:五南出版,2011)
湯熙勇,《清代台灣文官的任用方法及其相關問題(1684~1887)》(台北:中研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8)
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0)
何培夫主編,《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縣篇》(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1999)
陳其南,《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臺北:允晨文化,1987)
李文良,〈康熙五十年代社會像〉,《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20)。
翁佳音,〈從荷蘭古地圖新探北部臺灣的兩處舊地名〉,《台灣風物》,40:2(臺北,1990)。
尹章義,《新莊開發史》(新北:新莊市公所,1980)

四、網路資料庫
遠流活用中文大辭典知識庫,https://lib.ctcn.edu.tw/chtdict/default.aspx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臺灣記憶資料庫,https://tm.ncl.edu.tw/index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中西曆對照查詢系統(明代以降), http://thdl.ntu.edu.tw/datemap/index.php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清代職官資料庫,https://newarchive.ihp.sinica.edu.tw/officerc/officerkm2?@@0.9479726249975606 (2021年12月22日檢索)
中研院史語所內閣大庫檔案,https://newarchive.ihp.sinica.edu.tw/mcttpc/mctwebtp?ID=3&SECU=509580121&PAGE=1st&VIEWPAGE=3^mctmetakm (2021年12月27日檢索)
臺灣大百科全書,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5917 (2021年12月28日檢索)
[26]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257。
[27] 下文皆用新莊地區指代立下〈奉兩憲示禁碑〉的區域。
[28]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9。
[29] 翁佳音,〈從荷蘭古地圖新探北部臺灣的兩處舊地名〉,《台灣風物》,40:2(臺北,1990),頁110。
[30] 關於商業發展的相關史料可以參閱陳宗仁,《從草地到街市:十八世紀新莊街的研究》,頁135-138。
[31] 關於台灣屏東地區的討論可參閱,李文良,〈康熙五十年代社會像〉,《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20),頁77-145。
[32] 雖然張、劉厝圳的完工時間皆略晚於〈奉兩憲示禁碑〉的立碑時間,但從開鑿的事實來判斷,此時新莊地區已經進入水田化運動下的高度開發。
[33] 同註29,頁167-169。
[34] 同註29,頁166。
[35] 出自〈奉兩憲示禁碑〉,國家文化記憶庫https://memory.culture.tw/Home/Detail?Id=140788&IndexCode=Culture_Object (2021年12月30日檢索)
[36] 引自,〈新莊廣福宮〉,Wikipedia Modernized
https://www.wikiwand.com/zh-mo/%E6%96%B0%E8%8E%8A%E5%BB%A3%E7%A6%8F%E5%AE%AE (2021年12月30日檢索)
[37]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388-390。其中在〈禁約八條〉中也有強調閩粵禁止械鬥的內容:一、禁。閩、粵大小各莊永歸和好,不得以鄰邑匪徒滋事,輒即聞風而動,擅分氣類,糾眾焚搶。亦不得勾通無業游民,造謠煽惑,肆行搶劫。如有違者,兵役圍拿,照例嚴辦。
[38]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頁152。
[39] 參考何培夫主編,《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縣篇》(臺北市: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1999),頁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