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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吗?

2023-02-20 20:06 作者:王言琦律师  | 我要投稿

医疗器械注册服务机构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合同名称中所谓的技术服务合同吗? 对合同性质的判断,涉及到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法院。 首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8年6月29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很多此类合同的名称是XX产品注册技术服务合同,而究其实质,服务方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产品注册证申办服务,内容是围绕办证进行的包括代为送检、送检合格后准备审评资料等,被告并不参与检测、不参与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所以合同的名称及条款表述中均包含有“技术服务”,但服务方的义务并不涉及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合同标的并非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而是办证服务,因此该技术服务合同并无“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要素”的本质属性。 其次,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如无协议管辖,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对该类技术服务合同性质的判断,涉及管辖法院,如仅根据合同名称就认为其是技术服务合同,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到集中管辖的法院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去立案,很可能被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被移送。 总结:律师工作需要谨慎、细心,不能想当然,需透过现象抓本质,以一击毙命的勇气和自信对自己的判断保持信心,而这,建立在不为当事人知悉的经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这也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价值所在。也就是“要想人前显贵,先得人后受罪”的老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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