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时间点问题
最近有纳税人问到增值税留抵退税中要求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时间点是不是都是要以2019年3月份的为准,哪怕是到了2020年也是要以2019年3月份的为准。
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文件规定:“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目前来说增量留抵税额确实是要跟2019年3月底相比,除非出现新的法规来更新这个规定。
现在还有纳税人反应,他们说税局跟他们说,只要申请完一次增量留抵退税后,这个增量留抵税额的时间就要从申请退税的那个月开始计算了,这个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