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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冤不冤,二审能翻案么

2023-07-25 19:32 作者:是一个起重机  | 我要投稿

今天吴亦凡二审开庭,看到不少评论在为吴亦凡喊冤,那就来简简单单普个法吧。 第一个问题,刑期问题 吴亦凡一审的时候,案件通报说的很清楚,与三名女性趁其醉酒不能或不知反抗时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强奸了三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吴亦凡的强奸了三个人,属于从重情节的第二款规定的强奸多人,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单强奸一罪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没有问题。另有聚众淫乱判处一年十个月。 两个罪名、两个刑期,所以要数罪并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期要比最长的那个多,也就是比十一年六个月多,比所有刑期相加的总和少,所以应该比十一年六个月加一年十个月,也就是十三年四个月少,最后合并执行十三年,也没啥问题。 第二问题,有没有可能是冤枉的 绝对不可能。首先对一个人是否犯罪的认定具有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且自吴亦凡被刑拘之日起便有权利聘请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有权利阅卷。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把案子送到检察院,准备起诉了,自送过去那天开始,律师就可以查看卷宗里面所有的内容,吴亦凡怎么认的,被害人怎么说的,证人怎么作证的,是否有监控,是否有鉴定,所有的内容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是不是有关系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有一切,律师都有权利查看并发表意见。所以,是吴亦凡不请律师,还是吴亦凡的律师是傻子,如果他真的被冤枉,一定是有端倪可寻的,他的律师看不出来,或者看出来了也不吱声么。 抛开律师的问题,认定一个人是否强奸,只靠言辞证据是无法定案的,尤其是在吴亦凡本人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此时首先要确定的一件事便是性关系是真实发生的,那么便有支持性关系确实发生的客观证据,在这个基础上,再来侦查并判断这个性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 退一万步讲,一审的庭审过程是有加拿大大使馆的工作人员参与旁听的,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疯了么,联合制作一起冤案去送人头么,用脚指头想也不可能。 第三个问题,吴亦凡不服个啥 首先从一审判决的这个刑期可以八九不离十的推断出来,吴亦凡在一审过程中,没有认罪认罚,因此没有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优待,那么便不存在其认罪认罚后无辜翻供、上诉所引发的后果,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要知道,检察机关的抗诉是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如果前期认罪认罚,然后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会比一审判决的更重。但是吴亦凡如果没有认罪认罚,直接上诉,便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保护之下,也就是二审无论如何不会比十三年判的更重。在这个前提下,上诉没亏吃,反而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认罪认罚的话,还有可能比十三年更少,所以他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诉讼策略。 第四个问题,吴亦凡已经被关了两年了,怎么办 很简单,羁押一天折抵一天,没有白走的路,也没有白坐的牢。不过和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的是,因为二审判决没有下来,所以吴亦凡还没有入监,一直在看守所呆着,没有机会踩缝纫机。况且吴亦凡为加拿大国籍,十有八九是投往上海监狱,那么他的工种便不是踩缝纫机了,而是制作工艺品,嘿嘿,又掌握了一项技能呢。 普法结束,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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