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罪论要视情况而决定成不成立

最近想通了一个道理,受害者有罪论要视情况而决定成不成立。
启发源于老师举了《天下无贼》的例子。大意是A责备B不看好财物,意思是在无人监管的时候,犯错成本越低,越容易犯错,这是人的天性。这是说对于个人的东西,个人有义务履行好看管他的责任。
后来在和舍友的讨论中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表白墙上有人吐槽自己放在走廊上的手链被偷走了,大骂那个小偷。我在底下发表了我的意见,小偷肯定不对,但是稿主自己也没有尽到保管好自己财务的责任。这个观点背后的逻辑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享有使用该物品的权利,当然也有责任履行保管好它的义务。受害者有穿衣自由、出行自由等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好自己的义务。正如《天下无贼》所表达的,没人监管的时候人就容易犯错,人性如此,我们没法要求人人道德高尚。然后我又和舍友探讨了一下,结果发现鸡同鸭讲,后来再去看那个帖子,我的评论被删了。这个时候的我认为受害者有罪论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前几天我看了《东周列国》,发现了古人对此早有论断,我又认识到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公叔段想推翻郑庄公,郑庄公欲擒故纵,最后弄死了公叔段。“游鱼贪食,钓者诱之,人皆责鱼,我责钓者”是作者对此事的态度,贪食是鱼的本性,垂钓的人利用了这一点来钓到鱼。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受害者自由、正常地出行本没有错,加害者对此伸出魔爪,非人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罪论不成立。
综上,受害者有罪论得分情况讨论,如果人们已经做好自己该做的,加害者管不住自己去加害他人,那么受害者有罪论不成立,如现实中正常穿着的人被侵犯;如果自己没有做好自己该做的,被加害者加害,那么有害者有罪论成立,如表白墙的手链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