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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概论》8.3 商业的纯粹流通费用及其补偿(2)

2022-10-16 11:52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我们在前面曾说,商人是依靠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来补偿他的商业流通费用;现在又说,这种流通费用只能由剩余价值来补偿。这两种说法,看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商品售卖价格的提高,不外表示购买者必须用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来购买商人出售的商品。如果购买者就是资本家,那么他由此失去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就会直接成为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如果购买者是工人,那么他由此损失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也会成为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情况通常也正是这样的。但是,在理论分析上,我们却不能这样地解决这部分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因为,我们总是假定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劳动力的购买平均起来必须按照价值支付,因此,适应着商业加价和生活资料价格的提高,资本家就必须相应地增加工人的工资。这说明了,这部分纯粹流通费用归根到底还得由剩余价值来补偿。

  马克思写道:“一切只是由商品形态变化而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加入到商品中去。这是一般的规律。那不过是实现价值的费用,或让价值由一种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形式的费用。投在这种费用上的资本(它所指挥的劳动包括在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杂费。这种费用必须取偿于剩余产品,对整个资本家阶级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好像购买生活资料所需的时间,对劳动者说,是损失掉的时间一样。”[1]

  上面,我们是把纯粹流通费用当作一个整体来分析的。但是,按照纯粹流通费用的组成,它还可以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两部分。商人用来购买柜台、账簿、磅秤、笔墨、信笺等物质要素的资本,是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而他支付给商业雇员的工资,则是可变资本部分。对于不变资本部分,商人可以根据它在流通过程中消耗的程度,把它计算到售卖价格中去,并且获得相应的平均利润。但是,可变资本部分怎么也能这样得到补偿并获得相应的利润呢?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加入到商品价格之后,会不会使商品的价格总额超过价值总额。因为无论是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的价值,还是可变资本的价值,它们所以能作为名义价值加到商品价格中去,都是因为在流通中实际上有那么多价值被消耗掉了。正因为有一方面的价值的丧失,才有另一方面的价格的提高。同时,商业部门通过价格提高而多得的部分,归根到底又是社会总剩余价值的扣除部分。所以,这里并不存在价格总额超过价值总额的问题。

  问题的困难是这样产生的:商业劳动只是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商人必须从事实现剩余价值的活动,才算尽了商业资本家的职能,才应该获得一份平均利润。但是,现在由于商人雇用店员来替他从事商业操作,他不仅自己得到一份平均利润,而且通过提高价格的办法,还取得了一份用来支付工资的剩余价值。这无异是他以一份投资,实现了双份的利润。商人资本按它所尽的职能,只能获得一份平均利润,但在雇用店员的情况下,又必须实现双份利润[2],这就是问题的困难所在。

  商人可变资本的消耗,怎么能除了为商人带来与他的投资相应的那份平均利润之外,还能带回补偿可变资本的一份剩余价值呢?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把商业企业同产业资本家自己的商业办事处作一比较,因为商业资本本来就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是产业资本一部分的转化形态。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4页。

[2] 因为只有这样,商人自己才能得到一份平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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