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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一卷的摘录和笔记(六十五: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

2022-10-07 10:46 作者:哲学的物质武器  | 我要投稿


第一册 资本的生产过程

第七篇 资本的积累过程

第二十四章 所谓原始积累

3.15世纪末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压低工资的法律

1、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转化为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做“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

注:可以再次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

2、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获得一种行乞许可证。相反地,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要遭到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多么残酷的讽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以前的法令又加以重申,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做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注:这些事实多么骇人听闻啊!

3、爱德华六世在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情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如果奴隶逃亡达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字样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做叛国犯处死。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为奴隶出租,完全像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一样。如果奴隶图谋反抗主人,也要被处死。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如果发现流浪者三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器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或社团的终身奴隶,并打上S字样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学徒,男的当到24岁为止,女的当到20岁为止。如果他们逃亡,就要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师傅随意可以给他们戴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子、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这个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那里干活。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到19世纪。

注:上文中,S是英文“slave”(“奴隶”)的第一个字母,V是英文“vagabond”(“游惰者”)和“vagrant”(“流浪者”)的第一个字母。

4、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一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右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岁,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做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5、托马斯·莫尔在他的《乌托邦》一书[第41、42页]中说:“于是,贪得无厌的人,自己家乡的真正瘟疫,几千英亩土地,统统用篱笆或栅栏圈围起来,或者通过暴力和不正当的手段迫使所有者不得不出卖一切。不择手段地迫使他们迁移——这些贫穷朴实的不幸者!男人、女人,丈夫、妻子,孤儿、寡妇,抱着婴儿的绝望的母亲,以及钱少人多(因为农业需要许多劳动力)的家庭。我是说,他们被驱逐出熟悉的乡土,找不到安身之处,他们所有的家庭用具虽然不很值钱,但在其他的情况下,还能卖一点钱,可是他们是突然被驱逐出来的,因此只好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当他们游荡到不名一钱的时候,除了偷盗以致被依法绞死以外,除了行乞以外,还能做什么呢?而他们去行乞,就会被当做流浪者投入监狱,理由是他们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虽然他们努力找工作,但没有人愿意给他们工作做。”在托马斯·莫尔所说的这些被迫行窃的贫穷的难民中间,“在亨利八世执政时期有72000名大小盗贼被处死”(霍林舍德《英国概述》第186页)。在伊丽莎白时代,“成队的流浪者被绞死,每年都要绞死300或400人”(斯特赖普《伊丽莎白女王盛世的宗教改革和国教运动以及英国教会中其他事件的编年史》1725年第2版第2卷)。这位斯特赖普还说,在萨默塞特郡,仅仅一年中就有40人被处死,35人被打上烙印,37人遭鞭打和183个“不可救药的恶棍”被释放。但是他说“由于治安法官的疏忽大意和人民的愚昧同情,这个巨大的被控者人数还不到实际犯罪人数的1/5。”他又说:“英格兰其他郡的情形并不比萨默塞特郡好,许多郡的情况甚至更糟。”

注:上述为马克思添加的注释。

6、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叫人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抓到的监禁六个月,第二次被抓到的监禁两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抓到,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这些条例直到18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注:上文中,R是英文“rogue”(“流浪汉”)的第一个字母。

7、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8、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即由他对资本的从属性去支配,这种从属性由生产条件本身产生,得到这些条件的保证并由它们永久维持下去。在资本主义生产在历史上刚刚产生的时期,情况则不同。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9、雇佣工人阶级是在14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农村的独立农民经济和城市的行会组织的有力的保护。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资本的可变要素大大超过它的不变要素。因此,对雇佣劳动的需求随着资本的积累而迅速增加,而雇佣劳动的供给只是缓慢地眼在后面。后来转化为资本积累基金的一大部分国民产品,在当时还是工人的消费基金。

注:上述再次阐述了农民转化为雇佣工人的条件。

10、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而在其发展中一直与工人为敌的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在英国开始于1349年爱德华三世的劳工法。在法国,与此相当的是1350年以国王约翰名义颁布的敕令。英法两国的立法齐头并进,内容也相同。

注:可见,资本主义方式所造成的恶果到处都具有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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