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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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家建筑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一关于东莞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东莞市厚街镇******************
2022年10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沙田镇恒流南路76号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工程监督安全整改建议书。2022年10月1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未提供安全投入票据复印件;
2.未提供成立机构文件;
3.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及证件;
4.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缺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
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
1.现场围蔽管理未落实,安全警示标志不足;
2.物料提升机断绳保护、停靠装置、上下限位装置、吊笼门机电联锁等安全装置缺失,无附着装置,安装后无检测报告;
3.临边防护不足;
4.施工用电存在乱拉乱接现象。
以上事实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工程监督安全整改建议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3号),你单位11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公告二关于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汕尾*****************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
2022年5月11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交叉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陆丰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一期)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执法建议书。10月13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
1.安全防护方面。电梯口临边防护措施不足,无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下部水平杆缺失;传染病楼东北角外脚手架多处安全防护网破损;二层高处作业工人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负二层2名工人在高约2.0m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上作业,且作业平台无防护栏和上下爬梯,未挂验收牌。
2.模板支架方面。三楼临时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作业平台无护栏,上下未设爬梯;北面三楼屋面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两处立杆未落地、局部扫地杆和安全网缺失;屋面西侧脚手架扫地杆不连续,局部安全网缺失,防倾覆措施不足;东南面首层外脚手架内侧的水平杆缺失,未挂密目安全网。
3.临电消防方面。搅拌机违规使用倒顺开关,未配置漏电保护器;1#施工升降机专用开关电箱配置漏电开关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不符合规范不大于30mA的规定;未按规定定期测试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及防雷接地电阻值;较多电箱无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临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总配电箱未引入及引出PE保护线,搅拌机等外壳未接保护零线。
4.起重机械方面。工人无施工升降机司机操作资格证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1#施工升降机围栏门联锁安全开关及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失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1号),你单位11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部分问题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6日至12月 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公告三关于广东中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2022年5月10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交叉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翔栩城市花园(一期)东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10月1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
1.安全防护方面。18楼洞口长宽1.8m×0.6m无安全防护措施;电梯门洞无防护网和挡脚板、楼梯无临边防护措施。
2.模板支架方面。62栋西侧外脚手架剪刀撑不符合规范要求、室内脚手架无扫地杆、局部无防护栏杆、无安全网;16栋落地式外脚手架没有剪刀撑,没有安全网,没有以墙体连接。
3.临电消防方面。21栋17楼三级配电箱无电工检查记录、电工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4.起重机械方面。现场52、55、57、58、61、62栋共六台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约为15m)均未办理安装告知、未经第三方检测、未验收及未领取使用登记牌,现场已安装且使用;均未设置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未设置吊笼门及围栏门的电气安全开关等防护装置;吊笼经过改装,焊接质量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2号),你单位11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部分问题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6日至12月 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公告四关于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四楼东南区
2022年8月6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双东·尚宾府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10月19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负责人未按住建部要求对项目进行带班检查;
2.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
1.安全防护方面。1号楼25、26层电梯井口防护围栏被打开,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恢复;1号楼20层楼梯段临边防护栏杆设置滞后;施工现场材料加工区加工设备处于塔吊半径覆盖范围内未设置双层防护棚;施工现场二次结构作业超过2米使用自制木梯作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模板支架方面。1号楼屋面外脚手架作业层局部存在较大间隙,脚手板未用铁丝与水平支撑钢管进行绑扎固定。
3.临电消防方面。施工现场楼层间配电箱内存在保护零线PE线缺失现象;1号楼20层1处石料切割设备电源线活动插头PE线被断开,未与插头插销连接;项目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编制人与验收人员不一致,验收人员(周经涛)无专业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6-9月定期临电(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数值均相同,管理流于形式。
4.起重机械方面。塔吊基础位置地脚螺栓生锈严重,日常维护保养不足;塔吊附着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见技术人员交底签名;塔吊附着安装验收资料未附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未在塔吊显著位置张贴塔吊验收使用登记牌和塔吊设备信息情况。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5号),你单位11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部分问题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6日至12月 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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