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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考民诉笔记梳理(三):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2022-06-22 18:22 作者:法考学堂  | 我要投稿

前两节笔记我们梳理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是理解性的内容。今天整理的是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的概述部分,为后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内容打好基础。更多笔记整理、法考资料欢迎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

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图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产生了法院与其他社会团体或机构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分工与权限问题。民事诉讼的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分工。


二、主管的范围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注意1;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注意2:主管范围趋势——拓宽;主要因为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身份关系走向契约关系)、法治化以及诉讼观念的变化。

注意3:纠纷的可诉性。包括实体法已规定权利的起诉,即实现既有权利;未规定权利的起诉,即应然权利的实现。(“主管”一词的使用体现了在法院管辖范围上的国家本位主义,但现在倾向于以当事人主义构建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将法院的主管范围转向纠纷的可诉性问题)


注意4:刑民交叉关系的问题《九民会议纪要》

128.【分别审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3、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维护国家主权(《民诉法》第273条)


三、管辖的分类


四、管辖恒定(诉讼效率的要求)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无论以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怎样的变化,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五、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军事单位的案件

2、海事法院:沿海港口城市设立

六、集中管辖(实践做法)

集中管辖指将同类但原属不同管辖法院的案件集中于一个法院予以管辖审判的做法。包括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公益诉讼的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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