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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6.25.3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证

2022-08-27 08:14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3、社会保险和社会保证[i]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证是国家或社会对于长期或临时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它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活表现了极大的关怀,对劳动者实行的物质帮助制度得到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对由于疾病、生育、工伤事故等临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凡由于上述原因而临时丧失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据有关条例的规定领取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或其他实物补助。社会保险资金还可以用于开展职工群众的文化生活,如组织参观、旅行和体育活动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险的资金,不是由企业职工自己交纳或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而是采用由企业、组织和机关依照工资基金的一定百分比从企业收入中提取的办法形成的。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工会掌握,这便使这一工作具有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更加符合职工的实际要求。在苏联,全国职工一律享受这种社会保险。几十年来,这一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我国,在生产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社会保险事业,如企业劳动保险和职工的公费医疗等事业都发展利很快。比如,享受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以1949年为100,1958年已增至2,296.5,达到1,377.9万人[ii];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人数以1952年为100,也已增至171.9,达到687.7万人。

  CCCP的社会保证在适用的对象、资金的组成和管理等方面都与社会保险不同,它主要是对在战争中受伤的残废者、多子女母亲或单身母亲进行物质帮助。国家的社会保证制度规定,全体职工凡年老或无人扶养者,均由国家发给养老金或瞻养金,此外还设置残废院和儿童保育院等。社会保证事业的经费由国家预算直接拨款,这一工作也完全由国家机关直接办理。从1956年起,CCCP扩大了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范围,并提高了养老金的标准。各种养老金总额增加了一倍以上。各地集体农庄为经办这一事业所拨出的专款,也有了不少增长。

  在我们国家,几年以来,国家或经济组织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照顾和帮助,也在不断改善和发展。我国建国不久,前政务院在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就有关于职工退休及其退休费和退休补助金的规定,国务院又于1958年修改通过了经过广大职工讨论过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使这方面的工作日益健全和发展。此外,政府对于一般居民中的困难户,也给予帮助,如收入较少的居民当遇到疾病伤亡等意外事故生活发生困难时,政府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那些年老体弱收入不足维持生活的劳动人民,也通过街道的居民组织给予定期补助,使他们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特别是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巩固,由公社的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制度,正迅速地以空前的规模开展起来。各地人民公社广泛地建立了敬老院、托儿所,并制定了照顾产妇、病号等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制度;在分配中具有一定的供给制成分;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对于老年人和小孩还带有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性质。所有这些,都给予劳动者极大帮助,表现出人民公社的巨大优越性。

  这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这种制度的发展,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不断增加,他们的生活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也获得可靠的保障。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劳动人民长期的顽强的斗争,才争取到社会保险和若干关于社会保障的措施,但是,在那里,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靠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由劳动人民自己负担,而且社会保险补助金的数额微薄,发放条件又极苛刻。至于社会保障,主要是给予官吏、军人和残废军人。某些国家的所谓失业救济金,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解决生活问题。因此,对工人阶级来讲,真正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都是没有的。这种情况表明,工人阶级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获得最可靠的社会保险。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62页。

[ii] 尚不包括实行劳保合同和其他劳保待遇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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