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岁少年轻生其老师被判无罪的思考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方抛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幽默教育。由此将针对学生的一切不当言论,都归纳其中,用“幽默”来化解了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我们的思考角度是:如果一个成年人对一名未成年人使用其所认知的“幽默”,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这名未成年人选择轻生、并认定是这个成年人导致了自己的轻生,那么,此处的“幽默”还是幽默吗?
成年人的语言环境和心理承受能力,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及心理承受能力,本质上是两种东西。
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一个喝大了的男性对一名陌生女性说出具有骚扰性质的语言,在男性看来这是一种“幽默”的搭讪,在女性看来,这是彻彻底底的猥亵行为。
现在我们关注的这起事件,包含的恰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与此同时,在此基础上,还是一名教师与一个学生。
如果一名教师,自己都无法判断自己的语言是否对其学生造成伤害,那么我们认为,这名教师应该被从这个行业除名。原因非常简单,就像是一个没有味觉也没有嗅觉的人,是不能做厨师的道理一样。当失去了“教师”的保护光环,仅仅是作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并且是一个成年人对另一个未成年人,其所声称的“幽默教育”,便不攻自破,真正变成了一个令人愤怒的“笑话”。
由此我们得到另一个思考:在成为一名教师的过程中,是否应该随时检测作为教师的基本素养——即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相信在最不缺人的这个国度,正有数以万计的人正在准备投身教育事业。而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则极有可能遇到一个并不具有“教师”素养,且对于自身的缺陷毫无所知的成年人充当自己的老师。
保护未成年人,先从筛查和剔除那些不应该披上“教师”保护色的成年人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