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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2023-02-22 09:23 作者:搞不赢就耍赖皮  | 我要投稿

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了吗?

1.案例:24岁杭州女孩郑灵华(因染粉红色头发去看望病床上的爷爷)被网络暴力了,导致患上了抑郁症,最终离开了人世。

2.事件过程:记录了网络暴力证据,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平台投诉屡屡失败,网暴者无处可寻,维权取证之路举步维艰,这也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Q:面对网络暴力我闷真的无能为力了吗?

罗老师A: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102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刑法(246条)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网络造谣就没问题!但是不仅是造谣,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的名义也会受到处罚。侮辱:轻蔑的价值判断的一种表示。

例子:1.张三写小作文侮辱李四卖淫,2.(即便张三曾经卖过淫)王五得知此事后在朋友圈大肆宣扬此事,同样也可构成侮辱罪。

重点: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别人,无论你多么卑微,也无论你曾经犯过何种过错,都应该获得作为人的尊重。(越是喜欢说别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的生活作风越是有问题)


人性的幽暗之处:我们希望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获得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过错。最喜欢说别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很充分,但是我们在网络生活中往往对方符号化,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以至于失去了同情心。“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丧失了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这种现象是“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种偏见,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很容易演变为对他的网络处刑,这也许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被极端意见挑拨,越来越倾向于对他人非黑即白的判断(网络二极管)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深处舆论漩涡的个体。

柏拉图《理想国》eg:牧羊人有一天走到一道深渊,发现了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它利用了这个戒指勾引王后,最后和往后同谋杀掉了国王,篡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了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那么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的释放。很多人就把网络当作了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的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在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心路,而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处于黑暗中的网暴者,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实他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eg:张三同学被网暴,社会性死亡三个月,张三同学气坏了,联系了网络上的一个专门挑看他的老师,老师建议采取如下为维权步骤,首先,保留证据,对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可以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干,其次走司法程序(如何让隐身的网暴者现身)

方案一:eg: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状,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了居住地的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1.立案,但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住址)律师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2.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的个人信息,Q:如果不提供怎么办?A: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大V李四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


方案2:去公安机关告状,(行政拘留)步骤按照前面的方案分别进行


春上椿树《列克星敦的幽灵》“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的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发的人和那些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地随着别人听起来那么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是一闪之念,自己所做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畏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是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的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够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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