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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黄瓜”遭职业打假上热搜:背后的真相并非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2023-06-13 17:21 作者:bili_69674893326  | 我要投稿

“拍黄瓜”没想到自己会以这种方式上了热搜。


近日,多家餐馆因销售“拍黄瓜”等凉菜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因为涉事餐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一个几乎家家户户都在做的“拍黄瓜”怎么会变成了违法呢?其实,“拍黄瓜”反映出来的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更多折射出来的是人民的食品安全焦虑与较低的法律认知的矛盾、法律的超前性和违法的普遍性的矛盾以及职业打假群体与反职业打假群体的矛盾,各种矛盾互相交织互相纠缠,“剪不断、理还乱”。

01拍黄瓜能不能卖

“拍黄瓜”能不能卖?当然能,但作为经营者前提是你要取得对应的经营许可,即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将食品的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多个类别,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项目经过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后开展生产经营。


“拍黄瓜”是凉菜,所以一般划入到“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类别中。


看起来很繁琐,但不要以为这是国家对于经营者的刁难。相反,在食品安全领域出台如此繁复的规定,其实是国家对于人民群众健康最大程度的保护。


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如同一些讲究的家庭切生肉和熟食用不同的刀具一样,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也需要配制不同的操作间和操作工具,以避免交叉感染,出现食品安全的隐患。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中要求“冷食类食品制售”必须设置对应的制作专间,而其实就这一条要求往往把一些小餐馆做个“拍黄瓜”的合法途径给彻底堵死了,因为小餐馆本身面积就不大,后厨更是空间有限,根本就不可能再开辟专间来制作冷荤,而对于食客的要求和营利的需要,只能选择违法进行。


而对于该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又是职业打假人的罪?

果然不出所料,“拍黄瓜”的屎盆子又被扣到了职业打假人的头上。


这两年的一个神奇规律是:一旦出现类似食品安全新闻,有关部门都会表现地如同一个受气的小媳妇一样诉苦,诸如这些都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我们没办法啊。一些无良媒体也趁机歪曲舆论方向,然后大家一起把“黑锅”扣在职业打假人的头上,仿佛世界上所有的违法经营行为都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才有的——“我们违法天然有理,他们索赔恶意牟利”。


“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该执法人员表示,如果一个举报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该执法人员表示,此件投诉事件,并未发现举报者有恶意举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从职责上,无论是通过投诉还是举报,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依法处理,而不是先审查举报者的身份。如果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不查处了吗?


那如果真这样的话,就是违法经营者的福音了,因为一旦被行政机关调查,大可以把事情推到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进而引起行政机关的“同仇敌忾”,这样一来,该罚的也不罚了,该重罚的也轻罚了,多好!


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替违法经营者们想一想,就为了你们自己,也不能“彻底消灭职业打假人”。


03别把智商拍丢了

“遏制、消灭职业打假人”的话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听过上海市又出台了个什么规定来“规范职业索赔”,挺好的,哄着自个玩儿呗。


但是,没有人能真正想一想,“消灭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什么?唯一的结果就是有关部门的工作能清闲一些,但是能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环境有改变吗?不能!能促进中国的消费者权益进步吗?也不能。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无非就是那个喊出“皇帝没穿衣服的小孩”,让人讨厌而已。至于“牟利”,呵呵!你上班别拿工资行不行?你写稿子别拿稿费行不行?要是不行的话就别老指责别人“牟利”了,太没有说服力了。


“屁股决定脑袋”,凡是对一个事物的喜欢或者反感都是基于他的利益出发。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王海一年能挣几千万关自己什么事,大家只关心他今天是否又揭露了辛巴的燕窝骗局,明天打了钟薛高的什么假。


所以,普通群众应该要看到这一点,这很重要。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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