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雷石普法|共同饮酒导致的损害如何定责?

2023-06-30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共同饮酒导致的损害如何定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童某因自己过生日,邀请在深圳开出租车的安福老乡一起到其出租屋(单间)吃饭。当晚,王某坐在童某床上与童某及其他老乡一起喝酒,喝酒期间,无人有劝酒、斗酒等行为。之后,王某因醉酒坐在床上靠墙睡着;王某妹夫伍某因醉酒躺至童某床上睡着;童某也因醉酒在其沙发上睡至第二天上午。其余人在饭后均离开。

2020年6月30日上午十点左右,童某醒后把王某放平躺至床上;十点半左右,伍某醒来;十一点左右王某醒来。王某醒后觉得腿部有点麻并发现右手上有水泡,童某、伍某询问王某要不要去医院,王某说没事,只是坐久了腿麻了。

此后至2020年7月1日的凌晨,童某、伍某及王某徒弟王小某、姚某等人一直劝说王某去医院检查,王某仍旧不肯就医。直至2021年7月1日凌晨4时许,童某用王某的手机打电话叫来王某等人,之后几人一起把王某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

法院认为

童某、伍某、王某均在童某家中醉酒至第二天上午。在童某清醒后,将王某放平躺下。待王某清醒后,童某、伍某等人均询问过王某是否要去医院,但王某一直拒绝。

虽童某是聚会的组织者,但不能要求其对王某的情况过度注意。在王某清醒,且拒绝就医的情况下强迫王某就医。

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童某已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后果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之间聚会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聚会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者、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该义务通常包括对醉酒者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者、参与者存在过错。

同时,同饮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知晓,但其对自身生命安全疏于防范,以致猝死,未尽到一般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更多文章或您需要专业咨询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

咨询电话:4000-111-091 






雷石普法|共同饮酒导致的损害如何定责?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