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如何处理?
最近有些朋友咨询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认可,希望提起行政诉讼。可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主要证据是责任认定文书,这个东西会作为主要裁判依据(并非唯一),而这个结论属于技术结论而非行政决定,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而往往雇主会以执法人员某些程序职能不作为为由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这个思路要尽量避免过于主观,正好有这么个案例供朋友们参考。
近20年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近20年后的一次意外(注意是意外发现,不要想着非法取证),死者家人发现该案未纳入警方侦破案件中,案件未曾立案。后来家人一通狂追,在当地检察院督办下当地警方才立案。然而,该案一直未能告破。死者家人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当日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因天色已晚,不具备勘查条件,遂于次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同时法医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认定死者存在着多处粉碎性骨折及骨折,系车辆碾压后导致骨质损伤创伤性休克失血死亡。
案发后,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发出协查通告。侦查活动从成立专案组时开始,由于案发地偏僻、技术侦查手段落后等因素,案件一直未能侦破,所以警方也未进行立案。侦查期间,死者家人也曾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后来死者的儿子在办理该案国家司法救助时,得知公安机关没有将该案件纳入未侦破案件中,案件未曾立案。于是,死者家人以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丢失资料、渎职等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督办该案,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近20年。警方立案后,对于丢失的尸体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病历等问题进行查找,未能查询到相关材料。经检察院核查后认为,未发现公安干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相关干警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建议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此后公安机关发布了征集线索通告,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嫌疑车辆进行了排查,案件仍未告破。
随后,死者家人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侦办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警方代理人答辩称,死者家人诉侦办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一案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死者家人的诉讼。
死者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证据。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做出终审裁定,终审法院再次驳回了死者家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同时虽条件有限,但在第二日勘查现场后仍旧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该案长期未侦破,但公安机关的勘查现场工作、询问证人等行为,应属司法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警方在办理该案中缺少“立案决定文书”,但对该案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死者家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死者家人提供的“指导性案例”与本案非同类案件,不具有指导意义,没有参照效力。综上,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家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起诉合法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