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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主播经纪合同重点条款的签署建议

2022-10-20 18:17 作者:法师路易斯  | 我要投稿

前言

1.从合同性质来看,由于经纪合同中包括了宣传、推广、培训等各方面的内容,且有一般公会与主播之间并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则应遵循合同约定,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2.以B站直播的场景而言,B站签约主播除了与工会签订经纪合同以外,还会签订一份主播+公会+B站的三方合同,约定一些B站的考核及奖励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主播与公会之间的纠纷或解约并不能影响三方协议的履行,因此也导致经常出现主播离开公会但在B站后台中仍然挂靠着原公会。基于上述原因,主播应在签订协议时谨慎阅读相关条款,了解签约及违约的后果。

3.本文章尽可能地争取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提供建议,后续也会考虑提供一个经纪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1.主体问题

社团/企划/公会的角度而言:

(1)社团方应尽可能选择以公司作为主体签订,以保证主体的合法合规性。

(2)经营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及演出经纪等业务。同时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演出及艺人经纪业务的需要获得文旅部门的许可,并配合相应的专业人员。

(3)注册资本资金,一般社团的实际资产总量不大,无需太在意注册资金的规模。

(4)注册地址,尽可能选择地址位于商业性场所的公司(如办公楼或创业园等)。

主播/中之人的角度而言:

主播应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便在双方确认相互的权利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不因身份不明的问题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利。同时,B站虚拟区目前在开播时也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及人脸识别,使用他人名称签订合同并开播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及B站使用规则的行为。

2.经纪范围

以B站虚拟主播直播的场景为例,双方应在经纪范围中对直播平台、内容以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可供参考的表述为“在哔哩哔哩弹幕网(以下简称平台或B站)站上,通过基于动作及面部捕捉技术的软件,以中之人扮演的方式展现虚拟形象的语音、文字及动作内容的直播演出行为”。

3.合同期限

经纪期限应以双方协商为准,但应同时考虑:双方经纪约与平台之间三方约的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是否匹配,若双方经纪约早于三方约结束的,此时可能存在无法及时解绑三方约的问题。同时,也应在合同解除等相关条款中根据双方协商情况约定提前解约的事由,并视情况设置优先续约的条款。

4.账号使用及归属

如《从案例及规定看主播与平台的账号归属权之争》一文所述,虽然直播平台一般会约定用户(包括企划及主播) 账户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企划与主播之间若能对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以及日常使用权限进行约定,则将能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妥善归责。

5.知识产权

双方应在知识产权条款对包括虚拟形象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内容进行约定,包括:

(1)形象本身的归属,并区分形象是由主播自带还是企划提供的情况;

(2)由形象衍生的相关立绘、海报、PV以及二创作品的归属;

(3)在原有形象的基础上,进行改编或完善的改编内容的权利归属;

(4)与虚拟形象相关的人设及世界观设定的内容归属;

(5)授权他人制作周边产品的权利归属

(6)虚拟形象的姓名、网名等其他衍生知识产权的授权及归属。

6.企划方权利及义务

从企划方的角度而言,其权利义务主要集中在对主播进行管理及宣发并获取收益,因此其权利及义务应当包括:

(1)企划为主播提供的资源类型及范围,此处应根据双方协商情况以及企划自身资源,将包括形象设计、宣传推广、技术支持、形象维护以及流量扶持等内容囊括在内。

(2)日常管理权利,应根据企划与主播之间关系的紧密与否,设定一定的管理及考核规则,并在适当的时候约定当主播存在严重损害企划利益或违反企划规章时的责任。

(3)主播同时也需要确认,在运营过程中授权企划以其名义进行一定的推广宣传活动。

7.主播方的权利及义务

从主播方的角度而言,其权利义务主要为在企划的整体运营下按约参加直播活动并获取收益,因此其权利及义务应当包括:

(1)享受企划为其提供经纪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2)遵守企划统一管理,不得损害企划利益的义务。其中在虚拟主播领域来看,双方亦可进一步参照传统娱乐行业中的艺德条款,对虚拟主播在直播中的行为边界、个人真实生活信息披露的界限或者是能否与粉丝进行联系等问题进行细化约定,并设置违反相关义务时的惩罚措施。

8.直播时长及收入

双方除在双方权利义务板块对直播内容及报酬支付问题进行约定以外,还可以通过单独设置条款的方式进行细化,应包含的内容有:

(1)直播最低时长及或有的惩罚条款;

(2)提成比例,可分按阶梯时进行设置;

(3)直播成本的承担与分配,可约定由企划全部或部分承担直播成本,并在极端情况下约定某一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成本支出;

(4)税款缴纳义务的承担;

(5)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9.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晓对方信息予以保密(企划一般需对中之人信息保密,主播则应对知晓的运营人员及运营相关信息保密)。

10.违约及合同解除条款

双方在上述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后,应当设置相应的违约处罚条款,其中:

(1)从企划方的角度来看,一般会对主播不服从安排、直播重大违规、损害企划利益或擅自跳槽或解约等行为设置一定违约处罚措施。

(2)从主播的角度来看,一般会对企划未能提供约定的支持以及未能按时支付薪资或提成设置违约惩罚措施。

(3)双方在设置违约金金额时,违约金金额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可预见的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将有权予以调减。

(5)在损失承担的金额中,也应注意将维护自身权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等逐一列出,减少守约方的损失金额。

(6)双方亦可将上述部分违约行为设置为赋予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以便当一方出现危及合同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减少损失。若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宽松的,亦可考虑同时赋予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11.签署及争议解决

(1)在选择争议解决地时,一般可以选择任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从便捷诉讼的角度而言,若一方所在地有互联网法院的,则选择该法院有利于提高效率。

(2)对于签署方式而言,由于企划与主播常常不在同一个城市,在选择签约方式时除了选择签署后邮寄以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电子签等方式进行。

(3)对于主播而言,在签署合同后切记向企划索取加盖企划公章的合同,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举示合同原件。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 ´・ᴗ・` )比心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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